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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个新的税法名词:税款滞纳金

在我们税收领域,滞纳金这个词大家不会陌生。


企业所得税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社保滞纳金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最常见的理解是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也不属于罚款罚金性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也有观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认为其仍然具有行政惩罚属性不允许税前扣除。还有一种理解,我感觉几乎无法辩驳,某省级税务局口头答复社保滞纳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现在说一说一个新的专业术语“税款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有三个条文涉及税款滞纳金。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七条第一款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我国现行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术语是“滞纳金”,升级后的船舶吨税法才有了新的术语“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的另外一个争议就是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之争,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咨询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但是这个答复从未平息两法之争,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也力图将滞纳金修改为利息,现在看来借鉴船舶吨税的思路,采用单独的“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术语似乎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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