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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的几点随笔

/叶全华

现在总是有许多人指责增值税发票,好像虚开发票的罪恶是由发票引起的,这样的认识一叶税舟认为是不对的。

任何时候,税收管理必然需要载体,当下我国在增值税管理上仍然主要依赖于发票管理,但已经嵌入其他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居于大数据的信息流,但信息流的基点依然是相关的载体),以后相信会转移到其他更好的管理方式上,但不会没有载体。

只要有载体,这个载体必然是逃避与反逃避纳税的“交集地”。由此,这一载体也会成为评价罪与非罪的工具。因此,错不在发票。

一直以来,增值税涉税案件稽查总是免不了对三流的稽核。对于三流一致,一叶税舟认为不宜仅从文字表象争论,仅仅从简单的文字理解是肤浅的。

另外,三流一致一直是一种研究用的用词,并不是在政策中有专门表述,一般使用于对真实性的稽核。

一般来说,仅仅从三流一致定性是不够的,实际也不是如此,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案件简单化,是存在问题,隐含风险的。

记载一下吴律师的一句话:“三流一致确实是交易真实的典型方式,却未必是最真实的呈现方式。要不然咱们这些年学的抵销、委托都变成了税收上的违规。”笔者附言:三流的真实性并不必须是简单的一致的表象,核心在于如实的流程,但真实业务无论以何种表象形式呈现,必然是全流程合一的,闭环的。在稽查实务中也确实从闭环结果进行论证。

有人认为,开票人(出纳),仓库保管员,采购员他们知情,公安往往从他们取证。一叶税舟认为,那不一定,暴力虚开(直接拿票虚开),就不一定涉及这些人。笔者接触过两个90后才大专会计毕业的,小女孩,一时间找不到其他工作,职业虚开的在某同城网招牌,她们应聘去了,就是简单的按照指示领票,开票,其他事一点儿不知道。学生刚刚出校园,没经验。这事,公安也采用手段审核了,证明她们没有说谎。

有人说,税务局这么多规定,单位不告诉她,她怎么知道什么是虚开。笔者认为,这个……虚开的人要个替身,还告诉你,你在虚开,是替我们背锅的?

无论是对虚开、骗税,还是对其他涉税业务的真假的论证,甚至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的判断,只看原点和终点是不完整的,需要看过程中产生哪些结果,以及结果之间的衔接。

本就没有翅膀,却梦想着飞。

给你飞的机会,才知傻了眼。

唯有脚踏实地,方稳妥前行。

(注:此图来自朋友圈图片裁剪而成)

【结束语】

1.虚开本身就是税务领域的事(当然不仅仅是税务局的事)。

2.对是否是实质性虚开的鉴定上确实是存在可以研究的地方。

3.耐人寻味的一些规定(如代开不涉刑)也是比较让人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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