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某市一文化传媒公司,2019年6月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公司领导班子要进行一些调整。于是老板约会计阿东先生到会议室长谈,询问会计阿东,如果其将股权转让给一朋友,需要交纳多少税?怎么操作才可以不交税?不要钱转让可以么?……
老板虽是外行人,但也知道税收征管的大环境,老板关心税钱的多少,能不掏腰包的当然不想掏,阿东先生也是一位有责任心、严谨细致的会计,于是针对老板提出的问题脑袋里迸发出很多的想法,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办法”是否可行。
想法一:实缴注册资本0元,以“0”元价格无偿转让股权
我们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这样来看,以“0”元价格无偿转让,实缴注册资本也为0,确实可以让转让所得化为0,没有所得就不用交个税,这种想法貌似显得“合情合理”。
但是,我们的税务机关不是吃干饭的,总局公告2014年 67号中就早有规定,对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符合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认可低价转让是有正当理由的,阿东的老板是要转让给其朋友,应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无偿转让给朋友是万万不可行的。
想法二:低点价格转让可以么?多低才合适?
这个问题,关键要把握住税务机关评判这个价格高低合理的原则是什么,我们从常理上来说,假设阿东公司净资产价值100万元,老板持股80%,那么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100*80%=80万。当然,如果阿东公司发展趋势很好,上升空间很大,那股权价格应该卖的更高。如果是一个长期亏损的公司,估计没人愿意以高价来接手一个烂摊子,股权转让的价格也高不了。所以,企业净资产是税务机关评判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杆,纳税人在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时尽可能不要低于转让的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资产价值。
而且,如果您的转让价格不合理明显偏低,那么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旦由税务机关核定,那企业自己可控空间很少,会变得比较被动。
这里还需要提示一点,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类资产不易变现,价值需要专业人员评估确定,也看出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谨性。
想法三:以“未分配利润”增资,这样就可以少交个税了
这个想法估计很多财务人员都有,熟不知以“未分配利润”增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精明的税务机关早已把这个洞堵上了,对于以“未分配利润”增资,视同先进行利润分配,再进行增资,那么进行的利润分配就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具体政策依据我们可以看国税发[2010]54号。这样并没有减少企业税负,这个想法又被pass掉了。
想法四:默默地在工商做股权变更,税务不知道,以前股权转让也没报过个税
这个想法,相信很多公司都这么干过,确实在之前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很多企业不去申报个税,税局不严查也查不到,可是这些做法都是过去式了,现在监管越来越严,按照现在的要求,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是要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所以提醒大家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小心使得万年船。
另外,提醒大家参考河北省税局网站公布的对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当地有其他要求的,以当地要求为准):
最后,需要跟大家说的是,对待税法问题,我们一直强调“合理性”,就比如一家公司一年发生的加油费,是十辆车没白天没黑夜的不停的跑三年才能产生的加油费,这就好比和尚头顶长虱子,明摆着的造假。对于我们企业进行股权转让,转让价格可以适当操作,但要在合理范围内,面对税务机关的时候有理有据不心虚,对待税务问题都是一样的道理。作为财务人员,我们要把路走宽,越宽的路越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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