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风险度评估值 | ≤0.30 | ≤0.40 | ≤0.50 | ≤0.60 | 0.60以上 |
风险度系数 | 1.2 | 1.4 | 1.6 | 1.8 | 2.0 |
担保额度 | 300万以下(含300万) | 300-500万(含500万) | 500-1000万(含1000万) | 10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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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系数 | 1.0 | 0.95 | 0.9 | 0.85 |
|
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8、反担保抵押的抵押率如何计算?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9、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10、企业的保证金如何收取?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
11、资信评估指标及方法如何?
12、什么情况下,公司应主动撤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13、在银行不同意放款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什么是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5、什么人可以作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6、什么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7、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18、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9、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保证责任有哪些?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1、一般保证的期间有多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
断的规定。
22、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有多长?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3、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4、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5、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6、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7、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
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8、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9、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哪些?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如何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
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
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
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1、什么是质押?有哪些种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32、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3、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4、质物拍卖后的价款如何处理?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5、什么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6、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7、什么是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8、什么是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39、什么是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0、什么是拍卖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什么是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什么是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3、拍卖的程序有哪些?
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
44、拍卖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5、房地产抵押手续如何办理?
首先,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
⑴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⑵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④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⑤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⑥抵押期限;
⑦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⑧违约责任;
⑨争议解决的方式;
⑩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⑴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⑵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
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⑷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⑸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⑹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46、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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