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或被追究刑责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8月1日起实施 本刊讯 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首次明确了渔业水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管职责。《办法》提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防控提供重要制度依据,并加快推动外来入侵水生动物普查与治理工作开展,对于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点击这里阅读《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全文 ● 点击这里了解我国常见的外来水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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