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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刚等: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化路径析
日前发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的条款。幼儿教师是否应该具有教育惩戒权?此问题引起业界争鸣。“教育是一种人之人之间的相遇,教育风险不可避免”。如何识别与防范学前教育的风险,人大幼儿教育导读公众号推出文章《论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化路径》的部分内容,以期引起业界专家对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识别与防范学前教育风险,为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发表真知灼见。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颁布实施,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和保障,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而我国有关幼儿教师教育惩戒问题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都还远远落后于中小学,借鉴中小学的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经验,应当结合幼儿教育的特点,以立法为基础构建规范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原则基础,同时辅以必要的政策文件增加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运用的灵活性,多管齐下,共同协作规范幼儿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维护幼儿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良性融洽的幼儿园教育环境。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其指导监督作用,规范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一)构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

首先应当在《教师法》修改的过程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立法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应当明确如果教师惩戒权行使越界造成对学生的人身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幼儿园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身心成熟能力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因此应当在《学前教育法》中单独明确地对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存在、适用情形、正当程序、幼儿教师教育惩戒中的禁止性行为、幼儿教师实施惩戒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定,根据学生的心理素质、智力水平以及意志状态的差异性,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

此外,教育部也要秉持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的原则制定“幼儿教育惩戒规则”部门规章,细化《学前教育法》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具体清晰地对适用情形、程序、监督和救济途径等进行详细地规定,明确规定幼儿园可以根据该惩戒规则为具体依据和指导并结合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各自园区内的教育惩戒情形和规则。

在上位法中对教师惩戒权以及幼儿教师的惩戒权进行明确,在部门规章《幼儿教师惩戒规则》中进行具体细化,构建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幼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幼儿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二)以立法明确规定幼儿教育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具体内容

立法中应明确幼儿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教师及园长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言语规劝,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地实施教育惩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故意对学校或课堂教学秩序造成扰乱的、故意破坏教室设备或实施危害自己以及他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的等。

幼儿教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教育惩戒:言语上的批评责备、否定性评价、施以纪律约束、隔离措施、没收、警告等。幼儿教师在教育惩戒实施之后应当及时把惩戒情形和惩戒措施告知家长和园长,把相关情况向家长进行陈述。

同时幼儿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身心承受程度,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击打、针扎等直接的方式体罚幼儿造成其身体痛苦的、以强制手段逼迫幼儿做不适当的动作或姿势、以刻意孤立幼儿的方式变相体罚幼儿间接造成其身体和心理伤害的、辱骂幼儿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幼儿人格尊严、以强制性手段指派其他幼儿实施不当教育惩戒。

(三)用好强制报告制度,

加强对幼儿惩戒行为的监督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把握有关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内容和范围的政策规定,并及时向当地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传递相关规定,指导幼儿园制定符合自己园区规范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确保园长和幼儿教师清晰地理解教育惩戒权行使的规范。

此外,为规范幼儿园幼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减少体罚变相体罚事件的发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代理幼儿教师惩戒权的外在监督工作,适时地对各所幼儿园的教师们进行教育行为上的监督以及教育方式的指导,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幼儿教师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或者接到家长举报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审查之后确有存在教育惩戒权行使不当的情况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及时作出处理。

如果涉及家长威胁侮辱伤害幼儿教师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幼儿教师人身安全、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并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对学生及家长的申诉渠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将幼儿园内的卫生教师、保育员或者其他亲眼目睹幼儿教师过度惩戒幼儿行为纳入强制报告范围。

对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监督程序以及申诉途径作出特别具体而且有操作性的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化行使,避免教育惩戒的滥用。

(四)积极完善幼儿教育惩戒

法律救济制度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通过申诉或者诉讼两种法律途径来解决学生合法权益被教师侵犯的问题,作为幼儿学生和家长权利救济的最后一层保障,司法救济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其能最大限度地把权利纠纷整合到法律的规制之中,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幼儿权利获得司法救济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途径。对幼儿教师教育惩戒侵害幼儿合法权利后的事件应当作出明确的定性,对于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幼儿及其监护人应当到法院起诉赔偿;对于因幼儿园的具体行为侵犯幼儿合法权益形成行政诉讼的,那么幼儿及其监护人应以幼儿园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涉及严重的幼儿教师虐童案件,则幼儿园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诉讼来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此外,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越界的幼儿权利救济案件还涉及责任的承担问题,所谓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是幼儿园与幼儿教师的责任分配问题,责任分配应当做到合理且公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的,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建议,当因教育惩戒产生纠纷时,幼儿园对外承担责任,但保留对幼儿教师的内部追责权,若幼儿教师遵循了相关法律规范或园区所规定的教育惩戒细则与程序,是合理合法地行使教育惩戒权,那么幼儿教师就无需担心责任承担的问题;若幼儿园做到了向幼儿教师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具体实施惩戒情形与实施惩戒的禁止性事项,幼儿教师越权行使的,幼儿园有权向教师追责。

 本文摘编自《幼儿教育导读》(教育科学)2022年第1期,文章标题《论幼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规范化的法治路径》,作者:李继刚 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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