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属于鉴定提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看一下什么时候可以提起鉴定,有关鉴定期间的提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其它回答我认为都是不太准确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解释是于2015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于2008年底颁布的。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主要来看民诉法解释对于鉴定的规定。
鉴定提起时间,民诉法规定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提起鉴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因此,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鉴定一般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现实中,如果一审确实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未能申请鉴定,并且鉴定对本案事实认定有相当的重要性,二审法官会同意申请鉴定的,但这个决定权在法官手里,二审法官不同意鉴定,在程序上二审法官和法院是不涉嫌违法的,所以,不排除法官不同意的情况。
我们国家司法,重实体,轻程序,一般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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