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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首次立法:让临终的选择更有尊严丨时评

文/木须虫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与安乐死通过外力结束病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维护病人尊严的争议不同,“尊严死”是在病人生命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撤除外力支撑,让病人自然地死去,剥夺生命的人伦界线由此清晰了许多。

近些年,“尊严死”尽管富有争议,但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主要原因如下:一,越来越多的人对死亡有了理性的观念,遵从自然健康是生命的本义,质量是生命的意义;二,对外力作用延缓生命痛苦的考虑。就病人而言,痛苦是双重的,不仅是医疗外力带来肉体的疼痛,还有包括身不由己的喟叹、拖累家人的不忍,甚至是经济、人伦方面的隐忧。

医疗上赋予病人有“尊严死”的选择权是对病人意愿的尊重。病人在生命垂危之际,无任何抗争能力,无法实现意愿,其实是残忍的。现代社会讲求人性化,对于病人即将死亡,倡导临终关怀,其中,除了心灵抚慰,大概就是遵从其意愿了。满足他们有尊严的要求,帮助他们减少临终医疗不必要的痛苦,同样属于人性关怀之一。

此次,深圳的医疗条例立法,首次在“临终决定权”上赋予了患者通过生前预嘱的方式,保障自身伤病末期放弃抢救、维护尊严的选择权利,无疑是一次大胆的突破,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当然,临终决定权的“生前预嘱”,并不等于临终意愿或者选择,充其量只是患者之前对“尊严死”观念的认可。具体到临终的选择,还应有一个科学性以及时机的判断,既要保证病人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也包括病人评估与医疗评估的一致性——即病人对“尊严死”选择的最终确认;符合“无意义抢救”的判断标准;医生和病人理解认同患者的意愿。

允许“尊严死”,在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医生与亲属也存在一个权利的把控,要在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与防止“误伤”之间找到平衡。“生前预嘱”是尊重患者选择权的人性关怀,但作为一项制度,也需要划清选择权利的界线与尺度,才能找得到实现的土壤,才会真正让临终的选择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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