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方案》,做好《民法典》专项培训工作,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高院研究室、干培处、法宣处组织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精心制作了“《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系列微课程。现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推出《民法典》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
李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二等功一次,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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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一、居住权的起源与概念
(一)《民法典》“居住权”的制度溯源
(二)福利公房中的“居住权”概念
二、权利设立规则
(一)有偿设立的认定方法
(二)无偿设立的具体规则
(三)有偿对价的不同形态
(四)“以房养老”的实践问题
甲和乙签约约定由甲向乙出售自己的房屋,而乙应向甲支付100万元的房款,同时还应该为甲在过户的当日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已按约支付了100万元的房款。但是后续他认为房屋买卖和居住权的设立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于是他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支付了100万元的房款,当然可以享有主张由甲完成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义务,与此同时,他拒绝为甲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甲当然有权利进行抗辩。因为乙的合同义务当中既包括了支付100万元的房款,也包括了为甲设立居住权。这两项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将以房养老这样的合同拆分成房屋买卖与居住权无偿设立这两项义务,一定要把它当做一项整体看待。如果乙拒绝为甲办理设立居住权。也就意味着,他已经违反了合同的主义务,甲当然享有合同的抗辩权可以拒绝为乙办理所有权的登记,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让乙承担根本的违约责任。
三、权利行使规则
(一)现有规则解读
(二)必要规则续造
四、权利消灭规则
以上是我讲述的关于居住权的内容,感谢大家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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