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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后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返聘后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批复了一个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称“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上述文件时补充明确了“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的规定执行。”这两个文件对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明确了三个相关联的政策:  1、对收入定性,即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2、征免税政策,规定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纳税,即不属于退休的免税工资收入,而是应税工资收入。  3、确定计税办法,明确对该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即福建省除厦门外全省统一每月扣除1100元,厦门市按厦门市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但这三个相关联的政策有一个共同重要的前提,那就是退休人员的这些收入必须是再任职的收入,也即属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非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收入,而是其他应税项目收入。而任职受雇的定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仍必须是与单位有一定的人事工资关系。而退休人员既然已经退休,就意味着与原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他们不可能与再任职的单位再存在人事工资关系或者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他们何谓“再任职”?应当遵循以下几项直观的条件:  1、这些再任职的退休人员是否在再任职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因为既然任职,就得有办公场所。  2、再任职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简单的重复劳动,如财务会计、监督或从事项目生产经营、一些产品的加工等,他们的岗位往往是单位人手不够或别人代替不了的。  3、再任职单位对他们是否按月发放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费用。-般情况下是固定数加奖金数,有的是按工作量计算费用,如从事手工制品的企业就是按量计费。  4、与再任职单位是否签订雇佣合同,通常情况下,任职单位对重要的岗位会与再任职人员签订-个合同,规定再任职人员从事什么岗位工作、参加什么会议、享受什么待遇、时间多长等。没有签订合同的,再任职所从事的岗位肯定是非常简单的重复劳动型岗位。  不符合上述几项直观条件,而是利用自己的某种技能接受单位要求的某种简单的、短期的、“打一枪换一位”的劳务项目的,其收入就不是工资薪金收入而可能是劳务报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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