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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党员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

问题一,党员干部参与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出台了哪些规定?

出台了《党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纪委、中组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退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问题二,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参与经济实体、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问题三,如何认定党员干部违规参与经济实体、社会团体?

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纪主体的认定。根据规定,违纪的主体包括在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从事原任职管辖地区、业务范围、相关营利性活动;辞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兼职、任职,未应向组织审批备案的四类人员。

二是违纪事实和性质认定。在具体执纪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几个关键因素:

1.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规定,辞职或者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到原任职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兼职(任职),必须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按规定审核,并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按规定审批、备案。

2.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县以上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过组织审批的兼职(任职)不得超过1个;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是否向组织报告。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4.是否与任职业务相关。根据规定,在职、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兼职(任职)。

5.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6.组织团体是否合法合规。《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问题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与经济实体、社会团如何处理?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员干部牵头组织户外运动协会的问题:

户外运动本身是一种健康有益的体育运动,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国家提倡的政策。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牵头组织户外运动协会,虽然经过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审批注册成立了合法组织,但其主体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其次,没有向其所在的组织报告、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再次,户外运动虽然不是经济组织,但在组织户外活动中会产生收费和经济利益,属商业性质活动,且与其他旅游行业产生利益冲突,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综上所述,党员干部牵头组织户外运动协会属于违纪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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