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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孕检就不让入职,公司要赔钱吗?| 劳动法库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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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某诉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变相拒绝孕妇办理入职手续应承担“缔约过失”法律后果

【关键词】

录而不用 诚实信用 缔约过失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基本法律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录而不用,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648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3民终688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允某诉称:允某已收到某速运公司发给自己的《员工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有入职时间,并要求允某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及两个月入职体检、必须做尿检等,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此后允某体检因少作了孕检,而被某速运公司不予录用。请求:1、确认允某和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速运公司支付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00元;3、某速运公司支付允某办理入职的交通费140元;4、某速运公司支付允某办理入职的体检费157.1元;5、某速运公司支付允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某速运公司辩称:因发现允某提供的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到,故未予办理入职手续,并称双方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允某所主张的法律责任。
一审经审理查明:允某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书》开头显示“允某,您好,您已全面通过我们的各项招聘考核,现公司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您已被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某速运公司对该入职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仍属招募环节,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资料。其他事实与允某所主张的情况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审判决结果:认为允某、某速运公司双方仅达成意图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速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录用允某,允某也并未在某速运公司处提供劳动,故允某、某速运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允某主张的交通赛、体检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允某的诉讼请求。
允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与一审诉求基本相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3民终688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64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某速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允某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三、驳回上诉人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允某、某速运公司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二、某速运公司不予录用允某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一,虽然允某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书》内容显示,允某已被某速运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未实际发生用工,允某仅以《员工入职通知书》主张已与某速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某速运公司认为允某提供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得到而不予录用,因某速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亦与正式录用通知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采信允某主张某速运公司以其入职前未按要求做孕检而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在用人单位已发出正式录用通知后,上述情形明显不属于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允某诉请,某速运公司未举证反驳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其因入职已实际支出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的事实,法院认定某速运公司应向允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允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允某主张某速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9日工资229元、体检造成的身体损害赔偿金350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
【案例注解】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步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以民法中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可以看岀。《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提出这一制度,但从该法的第八条、第九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规定了劳动合同缔约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给予肯定的。
劳动法领域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失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前的缔约阶段,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之间产生了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天然上存在不平等,用人单位更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关于这种保护的范围和内容需要依法确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用人单位以体检名义,要求入职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无可厚非,其要求女性进行孕检,表面上也是检查内容,也是为了了解劳动者入职的身体状况,但其根本目的就是不愿意接受怀孕的女性入职,不想因此增加用工成本,这不仅侵犯妇女合法的生育权利,也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损失,国家层面的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尚未用工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赛用。虽然与本案适用的情形不一样,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为特区条例,专门用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更加接近,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加良好,故本案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的范围还是可以参照的,法院参照上述条例确定劳动者的损失范围,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案例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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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出品
必是精品
1
劳动合同订立及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深圳 2023年9月15-16日

据统计,多数劳动争议均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而很多风险点在入职阶段时已经埋下,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

本课程从用人单位实操作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最新意见,详细为你讲解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劳动合同解除环节中的风险控制要点和实操方法!纯干货,杜绝水分!席位有限,先报先得!

课程大纲

劳动合同订立及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主讲:李迎春律师

资深劳动法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包括深圳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中国饭店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等,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尤其在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多本劳动法实务著作。

一、劳动合同订立实操技巧

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切合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尤为重要,完善的合同条款能够防范很多法律风险,本专题告诉HR怎么设计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环节洞察法律风险,操作游刃有余!

1、该签一份怎样的劳动合同(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2、合同订立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的法律风险点与防范方法;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怎么签订?需注意那些问题?

4、劳动合同中员工(乙方)栏填写信息的设计思路;

5、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方法;

6、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及法律风险;

7、约定工作岗位还是工作内容?条款的设计思路;

8、调岗条款的预先设计与约定方法;

9、工作地点条款的设计与工作地点的变更;

10、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

11、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设计;

12、试用期期限约定的注意事项及技巧;

1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与约定方法;

14、如何设计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的注意事项?

15、“一次试用”的理解与运用;离职后重新入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16、先签试用协议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导致无法试用,能否延长试用期?

18、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19、协商变更试用期期限是否属约定第二次试用期?

20、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标准与防范技巧;

21、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条款冲突的法律风险及处理;

22、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节点控制;

2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对方式;

24、劳动合同补签、倒签、代签法律风险防范及实操要点;

25、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还要继续支付吗?

26、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防范技巧;

27、各种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救措施;

2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实务要点;

29、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算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30、合同到期后与关联公司签合同是否算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31、第三次劳动合同签了固定期限是否违法?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32、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33、电子劳动合同怎么签?实操时该注意哪些细节?

34、员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确认合同内容视为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吗?

35、和实习生该签什么样的合同?

36、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

37、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38、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会有何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类型分析

1、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败诉原因分析。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点及实操要点;

2、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和员工提出协商解除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3、如何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4、协商解除后员工以生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

5、如何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

6、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7、如何应对员工签了协议后又以协议约定的费用过低为由要求补差或推翻协议?

8、协议书中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员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9、制作一份完善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需具备哪些条款?(提供范本);

(三)员工辞职与不辞而别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辞职,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30天通知辞职要承担违约金吗?

3、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4、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反悔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5、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在30天通知期内随时要员工离职?

6、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有何风险?

7、30天通知期届满后员工仍在继续提供劳动,辞职还有效吗?

8、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还能做出违纪解除处理吗?

9、辞职通知期遭遇脱密期,如何处理?

10、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HR该做些什么来避免法律风险?

11、公司如何约束员工不遵守辞职通知期而擅自离职?

12、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需赔偿一个月工资是否有效?

13、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否需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如何举证?

14、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

15、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

(四)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几种常见理由及操作手法;

2、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3、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4、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5、公司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6、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处理;

7、公司未缴社保或未足额缴社保,法院是否支持员工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8、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员工能否事后反悔以公司未依法缴社保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

9、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能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吗?

10、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

11、公司改变员工的工资结构,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的标准,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12、公司超时加班,员工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13、员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14、员工以公司未支付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15、在工资支付方面,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被迫解除带来的风险?

16、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后发现已怀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7、员工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的,是认定解除无效,还是认定合同已解除?

18、员工先以个人理由提出辞职,事后又以公司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会如何处理?

19、员工离职时没说明被迫解除理由,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20、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到哺乳期满,如何处理?

(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技巧

1、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

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流程;

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设计与约定方法;

5、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时间节点控制;

6、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7、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8、员工在试用期迟到3次以上,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9、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

(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要点

1、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能否解除?

2、规章制度未公示告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何处理?

3、裁判机关认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条件与规则;

4、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法;

5、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操作方法;

6、规章制度中解除条款设计的常见错误及应对方案;

7、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8、下级单位用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

9、员工不当行为十分严重,但规章制度中却未规定,公司如何解除才无风险?

10、员工经常违反规章制度,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

11、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技巧;

12、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技巧。

(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要点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理解;

2、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

3、“造成重大损害”如何认定?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进行量化?

4、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害,能否解除?如何处理?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6、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细节。

(八)双重劳动关系解雇实务操作

1、兼职与双重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雇方案选择与举证;

3、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开网约车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双重劳动关系解雇的转化方式与风险规避。

(九)员工欺诈行为的解除要点

1、员工常见欺诈行为;

2、员工入职时隐瞒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3、员工隐瞒犯罪前科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4、员工学历虚假,但已入职多年,公司还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5、员工欺诈入职获得高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工资?

6、隐婚隐孕的特别处理;

7、欺诈行为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要点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2、员工由于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3、员工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4、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司是否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

5、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才没有风险?

6、刑事责任解雇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十一)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要点

1、如何准确理解“医疗期”、准确判断“医疗期”的期限?

2、医疗期的计算直接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如何统计员工的医疗期?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点分析;

4、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要求请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5、如何证明患病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公司给医疗期满员工另行安排工作是否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降薪?

7、医疗期满后员工不回来上班,公司解除合同如何正确操作?

8、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9、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10、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十二)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与实操

1、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薪?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安排培训好还是调岗好?如何选择?

4、员工不胜任工作,既不同意参加培训也不同意调岗怎么办?

5、员工对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认可、不签字怎么办?

6、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常见败诉点分析;

7、公司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8、公司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违法解除吗?

9、如何合法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

10、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能否转化为其它解除方式?如何转化?

(十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要点与实操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2、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部门撤销、岗位取消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业务外包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终止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6、员工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任职资格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7、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程序性要求;

8、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四)非过失性解雇的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1、提前通知与代通知金;

2、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3、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十五)经济性裁员的实操要点

1、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2、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要求;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及操作流程;

4、经济性裁员中不得裁减人员及优先留用人员;

(十六)解除五类特殊员工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注意事项;

2、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及注意事项;

3、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医疗期内的员工?

4、解除“三期”内的女职工需注意什么?

5、临近退休员工,在解除时需注意什么?

(十七)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操作要点

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解除?如何把握合理期限?

2、汇总不同解除理由对应的程序要求;

3、哪些劳动合同解除情形需事先通知工会?是否需工会同意?

4、解除对象为工会主席时,如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5、解除劳动合同时忘记通知工会了,事后如何补救?需注意什么?

6、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如何控制风险?

7、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注意的事项;

8、员工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怎么送达?

9、离职手续的办理瑕疵与法律风险。

(十八)离职证明的开具及法律风险

1、员工离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需写哪些内容?

3、离职证明中能否写上离职原因?

4、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哪方面的赔偿责任?公司如何抗辩?

5、员工“自离”,事后告公司不开离职证明要公司赔偿,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十九)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

1、离职补偿中的N、N+1、2N+1、2(N +1)有依据吗?公司如何把握?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年终奖、津贴、补贴等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存在病假、事假、停工等情形,经济补偿基数怎么计算?

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以超过12个月?什么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

5、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6、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人社部481号文废止后是否还需分段计算?

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是否也受12个月限制?

8、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参会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纪检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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