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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护理不周致使老人长褥疮,且未第一时间告知家属丨官司案例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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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100个官司案例060

(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赵文鑫 李玲昊)陈女士将年迈的母亲郑女士送至某养老机构并请专人看护。不料,因看护人员照顾不周郑女士得褥疮,养老机构未于第一时间通知陈女士,导致郑女士生疮部位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为此陈女士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若干,后陈女士诉至法院向某养老机构索赔。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养老机构支付陈女士为郑女士治疗褥疮的合理损失。

2021年2月28日,甲方某养老机构与乙方郑女士、乙方监护人陈女士签订了《托养服务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养老服务费每月4000元,其中包括伙食费、床位费、服务费。郑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养老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当入住老人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某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郑女士监护人。2022年6月30日,郑女士已经生褥疮两个月后,养老机构才通知陈女士,陈女士得知后立即将母亲送至某医院治疗。根据当日门诊病例显示,郑女士右髋及骶尾部皮肤破溃一个月,右髋部及骶尾部多处压疮、破溃、结痂、触痛,被诊断为褥疮感染。

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郑女士多次就医,并进行了切除局部修复术,某养老机构对郑女士治疗所花费的部分自费医疗费进行了报销。双方于2022年7月5日解除了服务合同,郑女士于2023年10月17日去世。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养老机构承担郑女士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5800元,营养费8950元,交通费1890元。

被告某养老机构辩称,机构已经报销了郑女士治疗所花费的部分自费医疗费,且多负担了郑女士非褥疮感染的费用2500余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为双方解除《托养服务合同》之后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老机构与郑女士签订的《托养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服务合同约定,某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力合理地保障郑女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当郑女士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监护人,某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由此造成郑女士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调查,郑女士在某养老机构居住期间感染褥疮,某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王某在微信聊天中自认,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郑女士的家属外出就医,亦没有如实告知郑女士褥疮的病情。因此,某养老机构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导致郑女士感染褥疮后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某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郑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陈女士作为郑女士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某养老机构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对于郑女士治疗褥疮疾病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扣除掉非治疗褥疮感染的医疗费用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某养老机构支付原告陈女士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734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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