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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一 | 2018年长三角养老服务市场专题报告

研究背景

1.1 区域概况

长三角一体化: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也是大势所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明确表示合作推进“一体化战略下长三角区域的社会养老服务业”,实现高品质养老服务的共享发展。

政策指引:长三角地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地区之一,对养老产业的引导与探索最早,尤其以上海为代表,在养老政策指引方面有许多创新,其大量经验值得全国借鉴。

企业布局: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且是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长三角地区也是我国最早对社会力量及外资开放养老市场的地区,具有丰富的企业实践。

1.2 研究目的

本报告以长三角为区域基础,以上海为核心,从政策、供给需求、养老市场及企业实践等方面深入分析长三角地区养老产业现状,并展望未来养老市场格局,为企业进入区域养老市场提供参考。

1.3 研究范畴

本报告不为深入探讨养老区域市场全貌,只在长三角区域基础上分析养老政策走向、供需市场、企业案例、未来发展方向,欢迎各位读者指正。

政策分析:上海领衔,深化一体化发展

长三角地区养老产业起步较早,并且这里也是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创新的试点区域,尤其是上海无论是在政策创新还是企业实践上已有较多经验,税延险、长护险也均率先在这里进行试点。长三角养老产业当前发展呈现出以上海为核心的一体化深化发展趋势。

2.1 一体化:长三角养老产业资源互通,全面合作

2018年5月11日,在上海举行的首届“长三角民政论坛”上,发布了《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与发展·上海共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民政部门宣布启动全面战略合作,明确四省市将本着“资源互补、市场共享、务实合作、协同发展”的原则,合作推进“一体化战略下长三角区域的社会养老服务业”,实现高品质养老服务的共享发展。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

(1)加强协作协商

建立健全区域养老工作协作协商机制推动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行业联合平台,全面提升协同能力。

(2)统一统计口径

以共建养老服务领域统计制度为目标,明确统计范围,健全指标体系,建立共享数据平合。

(3)强化相互认证

以“一地认证,三地认可”为目标,逐步探索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服务和管理标准,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以及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等的互认互通。

(4)便利异地养老

以推动异地结算为目标,研究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机制。推进区域内老年人异地养老。深化“养老顾问”,构建区域养老信息咨询、信息发布及行业服务管理平合,实现养老信息互通。

(5)强化联动监管

以建立长三角养老行业综合监管机制为目标,建立养老诚信系统和失信登记制度,实行信息互通互联。建立异地处罚及时通报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区域内行业准入限制。

并从吸引资本与机构入驻,打造养老产业发展平台、开发人力资源,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科研交流,促进优秀实践落地三方面同时发力,共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2.2 长护险:坚持窄口径起步,当前着重于解决老年人失能问题

2016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等15城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1)保障对象

从定义上来看,能够享受长期护理险的主要是长期失能人员,但是在当前试点阶段,保障对象范围更加具体,主要是针对失能老人,随着机制的成熟,范围会逐步放大,涵盖全年龄段。目前根据各个试点城市来看,享受主体会略有差别。例如,上海要求对象60周岁以上,且经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

(2)费用报销

主要是接受护理人员或护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相关的服务费、耗材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报销比例,各地会略有差异。例如,上海社区居家报销比例为90%、养老机构报销比例为85%;住院医护同医保政策。成都居家护理报销比例为定额基数的75%,机构护理为定额基数的70%。

(3)政策保障

从目前情况看,各试点城市均已出台相关政策,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上海市经过3个区的小范围试点之后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启动试点。2018年初,各部门密集更新长护险政策,推进试点深化。

2.3 税延险: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自2018年4月以来,财政部、银保监会、税务总局、人社保接连发布有关“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文件和通知,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正式落地。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出台,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改善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中国应对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养老保证体系中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此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1)试点区域:上海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建省

(2)亮点:买税延型养老险,保费可以在税前列支,计算应税收入时予以扣除;税延型养老险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只有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才需要缴税,且享有一定税收优惠。

(3)延税额度:个人缴纳的保费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额为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取其低。

(4)递延税款:领取养老金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缴税。

2.4 各省市政策特色综述

2.4.1 上海:用“养老顾问”链接养老服务与养老需求

2000年,上海在中国内陆首次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同时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截至2016年底,上海共有社区助老服务社213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近2.6万名,为31.3万名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此次,上海设立“养老顾问”,对接养老服务与老人养老需求,既能够促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对称,也有利于推动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养老顾问”也将在长三角范围内全面推广,促进长三角地区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

2.4.2 江苏:鼓励老年用品开发,拓宽金融路径

2017年8月,江苏省在《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加强产品流通推广。

《意见》还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引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老龄金融服务;发挥保险业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2.4.3 浙江:推进公建民营模式,调动社会力量

浙江省将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模式。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培育一批专业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品牌企业和组织。到2022年,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占比不低于80%,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照料中心比例超过60%。完善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2.4.4 安徽:完善土地政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全国范围内,由于“土地财政”养老设施在城市、乡镇缺乏布局规划,社会资本很难获取土地,养老产业空间不足;并且养老机构土地不能抵押,严重制约民营机构融资。政府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公办养老服务部门,对民营机构缺乏支持。

安徽针对以上现状,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对养老服务土地支持政策进行了完善,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1)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2)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建筑进行非盈利养老服务时,五年内可暂不变更使用性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4)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2.5 政策指引下的长三角养老产业发展模式

长三角区域政策体系较为完备,通过对建设优惠、运营补贴、人才培训等全方面对养老产业发展进行支持,带动机构、居家社区、衍生产业的多业态共同发展。通过养老顾问合理引导、对接养老供需,指导养老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养老均衡发展。并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保障长者的老年生活质量,吸引资本对养老产业的投入。【整理编辑: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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