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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延长假的性质及工资待遇特点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是指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增加的3天假期 ,即1月31日至2月2日(以下简称“春节延长假”)。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一、关于春节延长假的性质

(一)春节延长假不是“法定年节假日”、“休息日”等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40条 、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 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春节延长假是为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春节延长假即不是“法定年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指的是《立法法》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依照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法定程序制定,其中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春节延长假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该通知即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法”,更不是法律、行政法规。

此外,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对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列举式的全面总结,其中没有关于包括春节延长假类似假期的休息休假时间的兜底条款。故,春节延长假的休息时间不是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二)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新型冠状病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紧急应急处置措施

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2019年12月始发,在2020年1月已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疫情持续至今仍远未结束。疫情发生后,我国各级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多项应急处置措施。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结合疫情发展态势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分析,笔者认为: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疫情采取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的紧急措施,是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的其中一项。

由此可见,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是常年固定日期的休假休息,具有有稳定性及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据此安排日常的工作、生活等;春节延长假是面临突发的应急事件实施紧急措施导致的临时放假休息,具有偶然性及不可预测性,打乱人们已安排的日常工作、生活等。

二、作为应急处置措施的春节延长假,其中的1月31日与2月1日为“工作日”不上班有薪,2月2日为“休息日”不上班无薪

从日历看,1月31日是周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是周六,本来为“休息日”,经春节假期调休后性质为“工作日”。2月2日是周日为“休息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 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故,员工在1月31日与2月1日没有上班是薪的。2月2日作为休息日,员工不上班要求支付工资报酬,于法无据。

三、春节延长假的补休与工资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的待遇,分为两大部分,补休与工资报酬两大块。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二是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

(一)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补休

1、《劳动法》第44条确定的补休规则只适用于“休息日”

“补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出现一次,体现在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加班处理规则中。即“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将日期分为三种类型:即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在加班处理规则的补休,只适用于“休息日”加班情形,在“工作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情形,均没有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在春节延长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比平时上班多了疫情防控,甚至全部工作内容均是为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的最终受益者,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还有社会公众、国家,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是一种特殊贡献。对于休息日上班尚有补休安排,对于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极其危险的情境下工作的特殊贡献者安排补休,不违背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规则的立法精神。

(二)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报酬。

(1)1月31日与2月1日作为“工作日”,劳动者在这天上班是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提供劳动。如员工以已上班为由要求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2)2月2日作为“休息日”,劳动者在这天上班是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进行补休,如未补休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3)“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未休假期的职工可以获得适当的津贴。2020年2月11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就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是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信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者政策会陆续出台,保障职工(含疫情防控不能休春节延长假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权益。

(4)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为被隔离人员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工资报酬,应当依法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61条中作出了“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的规定。

(5)在疫情防控期间(含春节延长假)因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获得的表彰和奖励,不属于工资报酬

在疫情防控期间(含春节延长假),如为抗击疫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1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 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在有的单位,表彰和奖励内容包括一定金额的奖金、提升工资级别待遇等。笔者认为:提升工资级别待遇是晋升工资级别待遇资格或者条件的破格。虽然晋升破格可使工资报酬标准提高,但晋升破格与工资报酬是两回事。因作出表彰和奖励的基础,与劳动法工资报酬的基础是完全不同的,故两者内涵也是不一样的,表彰和奖励的性质不是工资报酬。

四、春节延长假工资报酬待遇特点

春节延长假期作为国务院采取紧急应急处置措施的放假休息,与法定“休息休假时间”的放假休息,虽然同为休息,但其休息的因假期性质与放假依据完全不一样,春节延长假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法定“休息休假时间”的“休息日”的性质。

工资报酬计算的法律基础是劳动相关法律。春节延长假的工资报酬,除适用劳动相关法律外,还结合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春节延长假的工资报酬具有以下特点:

1、春节延长假中的1月31日、2月1日是有薪假期,2月2日是无薪假期。

2、春节延长假中的1月31日与2月1日为工作日,上班补休不符合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不补休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2月2日为休息日,上班补休无加班工资,上班不补休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工资。

3、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春节延长假上班依法可获得适当津贴,工资报酬按有关政策落实。

此外,因疫情防控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政府及有关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可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春节延长假性质及工资待遇特点分析情况简表

劳动法库【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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