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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新办法下月实施 月平均计薪天数将增加

本报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企业工资支付作出规范,将于8月1日起施行。对职工而言,新办法新增管制缓刑期间、隔离观察期间、调解期间等“应支付”工资的3种情形。新办法同时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工资。而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调解”“ 期间是此次新增的。

此外,原办法中规定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的规定被删除,月平均计薪天数统一为21.75天。 (白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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