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很多父母因各种原因
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未成年孩子的名下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许多父母可能会认为
自己可以理所当然的处置该房产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OH NO!!!
日前,合肥衡正公证处办理了一起合肥相关公证事项。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双方于2001年生育一子张子, 张伟(化名)今年十五岁即将在某校上高一。
前些年,张某与李某全额在合肥市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子名下。今年年春节后,合肥市的房产升值巨大,适逢张子升学及教育方面的需要,家庭商量打算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了。
与买方去房管部门办理售房事宜时,被告知要办理公证,于是张某与李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相关事宜。
张某与李某很不理解,认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房款是他们出的,他们也是孩子的父母,因此房屋的处分权理所当然是他们做主即可,可是为什么还需要公证呢?
父母无权任意处分未成年儿女名下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张某与李某是张子的监护人,张子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的规定,张某与李某出售张子的房产,需要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不损害张子的利益。
鉴于售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考虑,在未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公证处才能受理此类公证。
办理这类保证书公证的必要材料
1、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孩子的身份证或相关带照片的证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公证员认为必要的材料等。
鉴于张某孩子还在上学,公证处与张某与李某约定,可以等孩子中午放学来办理手续。
次日,张某与李某携张子一家三口在约定的时间再次来到公证员面前。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案件,在审查、询问及核实后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张某与李某拿到公证书后,对公证员优质、高效的服务表示非常感谢,称公证书的出具帮其顺利完成了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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