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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案例裁判摘要

1、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3、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4、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出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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