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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个人间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有效并适用表见代理

个人间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有效并适用表见代理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原则上有效。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应当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标签:|证券|准入资格|表见代理|认定原则|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6年,肖某将以其父名义设立的股票、资金账户和密码交贾某买卖股票,盈利10万元,肖某父通过中间人给予贾某2.8万元。2007年,肖某代理其父通过中间人与贾某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在事后贾某依约主张盈利的30%即15万余元管理费时,肖某父、子称协议无效且系无权代理。

法院认为:①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货币、票据等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在我国,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原则上均属有效。另外,公民、法人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导致的合同纠纷,相对人有权向被代理人追偿。②本案中,虽然肖某父对肖某与贾某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一事表示否认,但被告系父子关系,且在正式签订协议前,肖某父即将账户、密码等告知贾某,口头委托贾某买卖过股票并支付佣金。故即使肖某超越实际授权范围,但客观情况能使善意原告误信肖某有代理权,根据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表见代理成立。还应看到,并非所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判决肖某父依约给付贾某15万余元。

实务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原则上有效。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代理人有代理权,根据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四中字第1145号“贾静与肖德强、肖玉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张岩、高治),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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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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