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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史丨施杜里希 :斯宾诺莎生平和著作

1.生平

写下以上这些字句的人当时还不到三十岁,但是我们能够从字里行间看得出,他已经经历了痛苦的人生命运。我们同样能够看得出,他的精神是如此得卓然独立,他的内心是如此得安详自在,因为他——至少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了那个至善!

巴鲁赫·德·斯宾诺莎或(按他自己后来的自称)别涅狄克特·德·斯宾诺莎于1632年出生在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人家里,这一家人是从葡萄牙移民过来的。中世纪时,阿拉伯人曾经在西班牙占据统治地位,随着西班牙人对摩尔人的征服、排挤和驱逐,犹太民族在西班牙的经济和文化繁荣到了十五世纪末期也已走向衰落,这种繁荣其实也应归功于中世纪的犹太哲学。犹太人失去了性好宽容的阿拉伯人的保护,他们遭到天主教会和西班牙政府的迫害。他们被迫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向基督教世界屈服并接受基督教的洗礼,要么选择流亡。斯宾诺莎的先辈们和大多数人一样,他们选择了后者。斯宾诺莎出生的时候,犹太教区文化在阿姆斯特丹相当繁荣。孩童时期的斯宾诺莎就已经显露出了骄人的天赋,因此他的父亲决定让他成为一个犹太教经师。少年时期,他就开始学习圣经、犹太教法典以及中世纪犹太哲学,当他学会了拉丁文之后,旋即开始学习中世纪经院哲学,藉此他转向希腊哲学,最后又转向近代哲学,特别是布鲁诺和笛卡尔的哲学。

这种涉猎广泛的学习使得年轻的斯宾诺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观念不久之后便与他周围的犹太信徒的观念对立起来,这也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他还不到二十四岁,而且还没有发表自己的文章,但是因为他的口头言论,因为他散布所谓异端邪说,所以他遭到了指控并被驱逐出了犹太教区,就我们从保存下来的资料所知,他受到了最为恶毒的诅咒。对于一个生活在异族中间的犹太人来说,犹太教区不仅是他的宗教依靠,而且也是他唯一的真正的故乡,因此,被逐出教会对他来说无疑是一种特别沉重的打击。虽然斯宾诺莎在绝望中远远地离开了他们,但是这个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却永远不可能从他的生活中抹去:一方面,他陷入了无限的孤独之中,这种孤独感只是由于后来与一些卓越人物的书信往来才有所缓和;但是另一方面,他的内心也因此能够保持独立和自由,不带任何个人成见,在当时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

关于斯宾诺莎后来的全部生平,可以说的事情就不那么多了。他在荷兰各地过着深居简出的简朴生活,先是在莱茵斯堡,然后在伏尔堡,最后他定居在海牙。虽然能够说明他的个人思想的主要著作在他生前只发表了一部,但是他的声誉却传遍了整个欧洲,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与朋友们的交往,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与惠更斯和莱布尼茨这样的名人的书信往来。1673年,斯宾诺莎甚至收到了海德堡大学的邀请,聘请他到那里讲授哲学,但是他婉言拒绝了。年轻时,斯宾诺莎除了学习经典之外还学会了磨制光学镜片,这与犹太传统也是相符的,因为一个学者也应该掌握一门手艺。他基本上就是以此来维持生计,不过也因为这种工作使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他患有肺结核病,由于经常吸入玻璃粉尘,这无疑使他的病情更为加重。1677年2月21日,年仅四十四岁的斯宾诺莎就被死神夺去了生命。在这四十四年里,他用于磨制镜片的时间肯定也和今天大部分从事这个行当的人一样多,但是除此之外,他还完成了另一项事业,就其深刻性和完整性而言,哲学史上很少有人能够望其项背。

2.著作

上面提到的由斯宾诺莎自己(匿名)发表的著作就是《神学政治论》。在我们今天看来,其中关于宗教的言论并非过分异端和富于革命性,但是在那个为信仰而斗争的年代,每一个教派都在满怀激情地捍卫自己的理论和教义,任何异端的言论都可能引发一场信仰风暴,这使得斯宾诺莎最终失去了继续公开发表著作的兴趣,或许这样也更为现实一些。

斯宾诺莎认为,圣经并不是专为少数几个上帝的选民而写的,而是上帝给整个民族或者说是给整个人类的启示。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圣经的语言必须适应占人类大多数的普通人的理解力。若想让广大民众理解圣经,不能仅仅依靠呼唤理性,而是应该激发他们的想象力。所以,那些先知和使徒们也非常自觉地利用象征、比喻和寓言等较为感人的表述方式,因此,他们也会讲述一些奇迹。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明智的人会认识到,只有遵循宇宙运行的不可改变的伟大规律,人才能最为透彻地看到上帝的力量和伟大,而普通大众则会相信,恰恰是在一般的自然规律被“奇迹”打破的地方,上帝才会显现自身。

我们必须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和解释圣经。从某种程度上说,它表面上是为大众准备的,用以满足普通大众对带有幻象和奇迹的宗教的要求,而在这表面的背后,哲学家则会从中发现各个民族伟大的精神领袖和人类的思想先驱的深刻和永恒的思想,对哲学家来说,这表面中可能会包含着许多矛盾和错误。两种意义都有其合理之处。

然后斯宾诺莎又谈及耶稣的形象以及基督教与犹太教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必须将耶稣的形象从环绕着他的种种教条中解放出来,这些教条只会导致矛盾和缺乏宽容之心。斯宾诺莎认为,基督并非上帝之子,但他是全人类中最伟大者和最高贵者。斯宾诺莎相信,如果人类能够追随一个在此意义上的救世主及其思想,那么不仅犹太人和基督徒将会联合到一起,而且所有的民族或许也会在他的名义下统一起来。

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伦理学,用几何学方法加以证明》(Ethica more geometrico demonstrata)直到他去世都一直被他锁在写字台的抽屉里,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里,他一直担心这本书在他死后可能会遗失。事实上,在他去世的那一年里,朋友们就将这本书出版了,而且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

对于那些在哲学方面没有预备知识的初学者来说,《伦理学》不属于推荐给他们阅读的书目。如它的标题所显示的那样,它是“用几何学的规则”写成的,是按照数学方式写成的著作,有预先给出的假设,有命题、定理、证明、结论等。在斯宾诺莎的前辈笛卡尔那里,我们就已经看到这种对数学的热爱,而且他们都坚信,哲学也必须具有数学思维那样的精确性和绝对有效性。阅读这本书的困难一方面来自他的这种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过分简洁的表达方式。众所周知,一本书的“长度”——也就是读者为了理解一本书所要走过的道路的长度——与这本书的页数并不是一回事。斯宾诺莎严格地删除了他文章里的任何多余的词句,他用拉丁语将他终生的思想劳动的精华浓缩进了二百页的书里。因此之故,若想在有限的篇幅内传达它的思想内容的大概也是相当困难的。

斯宾诺莎的思想出发点就是实体(Substanz)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含义并不是我们今天通常所理解的物质。如果我们能设想一下,这个词在拉丁语中的字面意义就是“位于下面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可以更接近这个词的本义了。斯宾诺莎的这个概念指的是太一或无限者,它居于万物之下或之后,它将一切存在集于一体并包含着一切。实体是永恒的、无限的、自因的。在它之外无物存在。若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实体概念就与上帝概念是同义的了,而且作为一切存在物的总称,它与自然概念也是可以等同的。因此,斯宾诺莎的思想一开始就表达了这样一个方程式:

实体=上帝=自然

实体与“样态”(Modus)这个概念是相对的。“样态”并非像实体那样由自身自由而必然(因为必然性和自由在这里是一回事)地组成,也就是说,“样态”是一切被其他事物所规定的东西,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广义的物质世界,或(有限的)现象世界,在一般的语言运用中,我们称这个世界为自然界。斯宾诺莎对此也很清楚,为了避免误解,他使用了两个自然的概念:即“创造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系指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包含一切的自然;“被自然创造的自然”(natura naturata),这是对一切有限事物的总称。

因为人类的语言并非可与数学符号世界相比拟的符号语言,而是从未知的远古时代继承下来并有机地发展而来的语言形式,所以,不管我们做出怎样的概念清晰的定义,每一个词总会带有许多未被说出来的意义,它的意义本来就是来自某个词的过去以及人类的思想遗产。因此,在斯宾诺莎那里也出现了如我们在康德那里看到的情况,他常常并不那么严格地遵守他自己确定下来的定义,比如,他称上帝就是“创造自然的自然”,他称大自然“就是被自然创造的自然”。

每一个有限物都是被另一个有限物所规定的。何以如此?斯宾诺莎为了说明他的这个基本概念举了下面一个例子:设想将无限的实体呈现到一个无限庞大的平面上,譬如一张适合于将样态、个别事物和各种图形画到上面去的白纸上。然后我们再把这个平面划分为许多小方块,我们把目光投向其中的一个方块并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个小方块是被什么所限定的?那么回答就会是:它是被四周和它相邻的方块所限定的,而不是与之相反,至少它不是间接地被整个平面所限定的。当然,如果事先没有那个大的平面,小方块也就无从谈起。斯宾诺莎想借此说明一个道理,即每一个有限物总是被另一个有限物所规定,但是上帝却不可能是任何有限物的直接原因。

如果有限物不是直接来自上帝,而万有却是来自上帝,那么在作为无限实体的上帝与个别样态之间必然还存在一个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是什么呢?让我们再回到上面那个例子中去。平面中的某一个特定的正方形是由它四周与之相邻的正方形所规定的,如此类推,以至于无穷,所有可能的正方形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无限巨大的无所不包的整体,不管这个平面被分割为多少个别形状,而整体却永远保持不变。斯宾诺莎将这所有样态的全部称为“无限的变态”,它是直接来自上帝的。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个三级阶梯:无限实体(=上帝);所有样态的全部(=万有);个别样态。

无限实体(或曰上帝)有两个属性(不管怎么说人类心灵只能感知到两种):思想和广延。一方面,上帝是无限的广延(也就是说上帝没有形体,因为所有形体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上帝是无限的思想(也就是说上帝不是某个特定的或有限的思想)。因为万物都在上帝之中,所以每一个个体都可以从这两方面加以考察:从思想方面,它显现为观念;从广延方面,它显现为肉体。尽管只有两种不同的实体(如笛卡尔所认为的那样),但是我们从两个方面考察的却是一个东西;尽管个体(尤其是人)只是由两种不同实体即肉体和灵魂组成的,但这两种实体也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个观点在现代人类学那里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每个个体都力求维持自己的存在,在斯宾诺莎看来,这与个体的本性是相符的。和每个个体一样,人在这种努力中必然会与其他个体相遇,一方面,他会通过对对方施加影响而积极行动(主动),另一方面,他会通过接受对方对自己施加影响而消极忍受(被动)。如果他自我保存的欲望得到满足,那么就会产生快乐;如果这种欲望受到阻碍,那么就会产生悲伤。所有这一切,人的行为和人的痛苦以及人的爱、恨和激情,这些都与人的肉体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它们都带有自然的必然性和坚定不移的合乎逻辑性。因此,用冷静的数学般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审视和分析人的欲望和激情,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如斯宾诺莎所言,“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

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意志自由(选择的自由)在其中是没有活动余地的,斯宾诺莎将一个幻想自己能够自由选择和自由决定的人比作一块被抛向空中的石头,这块石头在下落的过程中可能也会徒然幻想自己能够决定它下落的路线和地点。和所有自然事件一样,我们的行为也必须遵循同样的铁的规律。

善与恶的普遍有效的概念也并不存在。凡是有利于个体自我保存的东西就被称为“善”,凡是阻碍个体自我保存的东西就被称为“恶”。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这个世界上究竟还有没有一种能够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普遍有效的伦理学原则呢?如果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个体都遵循自我保存的原则,如果这个世界上的“自由”也只符合最高级的生命体的利益,那么在这样一个世界上试图建立一种伦理学究竟还有什么意义?

斯宾诺莎的回答是,首先,他所说的不存在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人对他的行为可以不负责任。由恶行导致的恶果之所以并不那么可怕,是因为它是必然产生的结果。我们的行动是否自由,这并不重要,因为我们的动机就在于希望和恐惧。因此,如果认为我不再给戒律和命令留出地盘,这种断言就是错误的。

事实上,历史上已经有足够的例子证明,许多非凡的人物都度过了堪称模范的一生,尽管他们对人的不自由坚信不疑。但是这个理由仍然不能令我们感到满意。

每个客体的本性都在于追求自我保存,这个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人类。“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并且人人都力求一切足以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并且一般讲来每个人都尽最大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这些全是有必然性的真理,正如全体大于部分这一命题是必然性的真理一样。”德性不是别的,它无异于人实现他的上述目标的能力。也就是说,德性和权力并无不同。人的自然权力也就是他的这种权力,因为斯宾诺莎说,所谓自然权力也可以理解为自然法则或自然权力。“绝对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别的,只是依照我们固有本性的法则而行。”

那么,人依循其法则而努力追求自我保存和自我完善的固有本性又是什么呢?接下来是关键的一步,它决定了斯宾诺莎思想的发展方向,他认识到:人就其本性而言是理性动物。如果人在理性的引导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也就是依循他的本性而行动,而由于理性努力追求理解,因此“指向理解的努力乃是德性之首先的唯一的基础”。这让我们想起苏格拉底,他也曾经将德行与正确的认识联系起来。

当然,人也不仅仅是理性动物,此外他还身不由己地受本能、欲望和激情的控制。那么理性和激情的关系如何呢?斯宾诺莎对人的本性当然可谓了如指掌,因此他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理性必须克制和压抑激情。而且他了解得更多,“一个情感只有通过一个和它相反的,较强的情感才能克制或消灭”。

那么理性究竟有什么作用?它的作用倒是有几个。人的个别激情都有一个特性,即它会力求使自己的欲望得到完全满足,它不顾人的其他情感,也不顾整个人的幸福。在激情中,人会完全沉醉于那一刻之中而忘乎所以,他不顾将来会发生什么。假如人完全沉醉于其中,这对他个人的真正利益来说并没有好处。只有当理性能够超越倏忽而过的当前时刻,能够看到当下的行为的未来结果,它才能帮助我们统揽全局并采取正确的行动。作为生命的原动力,欲望是我们不可缺少的。但是理性告诉我们,应该将人身上的各种对抗力量相互协调起来,使它们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样才会真正有利于他建立一种和谐的人格。没有激情,人将不成其为人。但是激情必须经过理性的调整和引导。

理性的能力还不止这些。也就是说,理性本身也可以变成激情,变成感情冲动,并像激情那样对人产生影响!正因为对善与恶的认识本身就能够起到一种情绪的作用,所以就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人能够使他对善与恶的认识成为他行动的准绳。在这个意义上,斯宾诺莎说:“在我们为被动的情感所决定而产生的一切行为,也可以不为情感所决定,而为理性所决定。”所以说,理性可以通过使自身成为激情从而战胜激情。

最终,理性会继续引领我们走向更高的下一步。让我们再回到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上去,即那个上面画有各种图形的无限大的平面。有最简单的生物,它们是“第一级别的个体”,我们可以设想用一个正方形来表达它。我们所认识的最为复杂的生物就是人,我们可以设想用一个非常复杂的图形来表示它,并把这个图形画到平面上去,很明显,它本身就包含了许多个正方形。但是,它会与其他大量的单独的正方形相交,而只将一部分包含在自己身上。从广延的角度看,即将它作为物体来看,那么这样一个生物将不会完全控制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运动,其他物体会对它施加影响并干扰它。或者从思想的角度看,即将它作为精神来看,这样一个个体会将某些正方形完全包含到自己身上,而另一些则只能是部分地被包含。斯宾诺莎称这种能够完全占有精神的理念是适当的理念,而其余的则是不适当的理念。

在人的欲望和激情中,人会将其他身体作为自己的欲望和激情的对象,因为其他身体同时也会对他产生影响,所以他只能获得不适当的理念,只能获得支离破碎和杂乱无章的理念。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身体的感官知觉。

而理性则与此截然不同,特别是它的最高级形式,斯宾诺莎称之为“直觉”。理性只会帮助人们获得适当的理念,理性不会提供对孤立状态下的事物的杂乱无章的认识,理性会将一切事物放到它们永恒的和必然的联系中加以考察。(在此,我们不禁要做几点说明,即斯宾诺莎在这里的表现足以证明他是那个理性时代的真正儿子。个别思想家或个别人无疑是不假思索地做出的假定,却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这无论如何是非常有意思的和富于启发意义的事情。斯宾诺莎不相信人的感官和本能。但是,对于理性及其力量他却深信不疑,他认为,理性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纯净的认识及其绝对可靠性。)由于理性能够纯粹和适当地把握事物,因此理性也就能够在事物的合乎规律的必然性上来理解事物。人所理解的某种事物是必然的,是因为他认识到,这个事物只能是如此而非其他,而且人也必须肯定它,因此来说,理解也就是肯定,而肯定不是别的,它就是意欲(笛卡尔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地认识到的东西,我们面对它时就不再觉得,它是一个从外面向我们靠近的东西,或者它不是我们意欲的东西,而毋宁说,它就是我们自己赞同、肯定和意欲的东西。我们面对它时不是感到不自由或痛苦,而是感到自主和自由!因此,人只会借此达到更高的自由,而这也是他能够达到的唯一自由,并且他通过认清这一点就能够更大程度上摆脱痛苦。人所认识的一切带有必然性的东西,他也将会理解它,并肯定它。人所肯定的东西也不再是让他感到痛苦的东西,相反,他面对它时会感到自主,亦即自由。

由于一切必然的东西皆为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的意志和必然之物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所以进一步认识和肯定必然之物也就是不断地增进对上帝的爱,并更加服从上帝的意志。人能够达到的这个最高境界,斯宾诺莎称之为“对上帝的精神之爱”(amor Dei intellectualis)。这同时也就是“对不可改变的命运的爱”(amor fati),两个世纪之后,尼采也试图教导同一种思想,只不过尼采为此付出的是痛苦的代价,他不像斯宾诺莎那样恬然自适。人只有不假思索地献身于必然之物,也就是献身于上帝的意志,宗教以及永恒的幸福才会成为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正如《伦理学》的末段所言,“幸福不是德行的报酬,而是德行自身”。这就是斯宾诺莎指给我们的道路。最后,让我们再听一听他在回顾自己的著作时所说的一段话:

现在,我已经将我要说的所有关于心灵克制情感的力量,以及关于心灵的自由的意义充分发挥了。由此可以明白看到,智人是如何地强而有力,是如何地高超于单纯为情欲所驱使的愚人。因为愚人在种种情况下单纯为外因所激动,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灵魂的满足,他生活下去,似乎并不知道他自己,不知神,亦不知物。当他一停止被动时,他也就停止存在了。反之,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认作智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激动的,而且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决不会停止存在,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如果我所能指出的足以达到这个目的的道路,好像是很艰难的,但是这的确是可以寻求得到的道路。由这条道路那样很少被人发现看来,足以表明这条道路诚然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解救之事易如反掌,可以不劳而获,那又怎么会几乎为人人所忽视呢?但是一切高贵的事物,其难得正如他们的稀少一样。

以上我们仅限于就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基本思想作了简要的讨论,并没有涉及他的政治学思想。但是在此我们至少应该强调指出他的一个政治观点,即他对国家提出了精神自由(亦即言论和思想自由)的要求。他仍然从理性出发为其寻找根据:当人们结为国家同盟并将权力赋予这个同盟之后,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有多少权力将不再意味着他们就能拥有多少权利,只要是人与人彼此相处,情况就是如此。为了国家的利益,他们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因而也就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但是因此他们也获得了安全。但是国家本身却仍然处于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一切可能的,都是允许的。这个原则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条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约束国家的行为,这要看遵守条约是否对国家有利。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国家内部的权力,适用于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有多大的权力,它就有多少权利。国家能够强制实施的一切都包含在这种权力之中。但是,因为人的宗教和科学信念不能被强迫,所以,如果国家仍然试图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国家就超越了它的权力以及权利范围,而且那样做也只能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就此而言,赋予公民尽可能多的自由,这对国家来说无疑是明智之举,因为“人们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愤慨把他们相信不错的意见定为有罪”。斯宾诺莎的这些话至今仍然有其现实意义。我们可以相信,斯宾诺莎所以提出这种思想自由的要求,除了理性方面的因素之外,他的痛苦的个人经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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