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最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新规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与原有的财产保全规定相比,新规实施后,申请财产保全门槛低了、更便捷高效。梳理一下的新《保全规定》,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1、明确要求担保数额上限
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依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裁定驳回申请。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担保数额的比例,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要求往往不尽相同,当担保数额要求较高,甚至要求提供全额担保时,无疑会极大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落空。因此,《保全规定》明确要求,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
2、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财产保全的作用,避免当事人因担保款项的负担而放弃保全,《保全规定》适时引入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对市场上新兴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予以确认,从而有效提升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担保能力。
3、明确准许银行独立保函担保
为了减轻申请人以现金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所造成的负担,《保全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
4、明确可免于提供担保的情形
除了明确担保上限、引入保险机制、确认银行保函地位等措施,《保全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可免于提供担保的情形,从而减轻有关当事人的负担,确保诉讼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5、互联网 保全执行查控
《保全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并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从而快速高效地获取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防止其隐匿或转移财产。
6、适当保护债务人权益
债务人作为被保全人,其合法权益亦应受到保护,因此,《保全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执法尺度和规范要求。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7、明确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为了有效遏制恶意保全,《保全规定》也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以及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责任,同时规定在前述情形下被保全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源:桂林生活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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