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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4月起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会计人要忙疯了!


4月新增一税种, 今后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了,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另外对于目前财务人员税率的变更,这工作量我也是很心疼,看来会计人将要忙疯了!


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率降了:17%/11%的专票5月1日后能否抵扣等两问


01


1、取得17%或11%专票,必须在5月1日前认证吗?或者说5月1日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17%或11%专票能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额。


所以说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


02


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


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



二、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冲红?


01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17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6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从来没有所谓的5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认证17%、11%专用发票的通知。


这种通知也是不会有的,如果有,那绝对是劳民伤财的事,小企业无所谓,大企业要把上千家供应商的在途发票都认证抵扣完。


三个字:不可能。

02

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之后收到17%、11%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然也可以开红字。


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比如,2018年5月10日,二哥税税念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二哥税税念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二哥税税念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7,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供应商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相应的位置。



很多人觉得5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7%、11%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而且申报表中的17%和11%的栏次也会自然取消。


二哥不这么认为,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增值税申报表都还保留着13%的栏次。


按照13%简并到11%经验,17%和11%在申报表相应栏次还会保留,新申报表应该会直接增加16%、10%「如上图」。


只不过呢应该在填写上会做出一定填写限制,比如该栏次有发生额,需要去税务大厅申报并附一定说明。


03


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如下: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04


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二哥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0.16=13.79


05

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二哥税税念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06

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


二哥税税念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


二哥公司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


不含税合同价=100/1.17=85.47

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1.16=99.15。


以上观点,均为二哥税税念根据税收文件以及自己经验理解总结而得出,不做为办税依据,仅做为参考之用。


4月起,环保税开始征收


环保税开始征收啦!

哪些是环保税的纳税人?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保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

据说很多会计人都还很懵,

现在就用三分钟带你看懂环保税↓



其实,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数量比较复杂,现通过四个例子说明。


例1:


A省B企业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B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10÷0.95=10.53;氮氧化物:20÷0.95=21.05;一氧化碳:300÷16.7=17.96;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第二步,按污染当量数排序。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元);氮氧化物:21.05×1.2=25.26(元);一氧化碳:17.96×1.2=21.55(元)。


例2:


A省B企业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挥发酚各20千克。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计算B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0.5、0.49、0.8、0.08(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总汞:1÷0.0005=2000;总镉:1÷0.005=200;总铬:1÷0.04=25;六价铬:1÷0.02=50;总砷:1÷0.02=50;总铅:1÷0.025=40。因此,总汞(2000)>总镉(200)>六价铬(50)=总砷(50)>总铅(40)>总铬(25)


第二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总汞:2000×1.4=2800(元);总镉:200×1.4=280(元);六价铬:50×1.4=70(元);总砷:50×1.4=70(元);总铅:40×1.4=56(元)。


第三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悬浮物(SS):20÷4=5;生化需氧量:20÷0.5=40;总有机碳:20÷0.49=40.82;氨氮:20÷0.8=25;挥发酚:20÷0.08=250。因此,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生化需氧量(40)>氨氮(25)>悬浮物(SS)(5)。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因此,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步,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挥发酚:250×1.4=350(元);总有机碳:40.82×1.4=57.15(元);氨氮:25×1.4=35(元)。


例3:


C企业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例4:


D企业1月在a、b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a作业场所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分贝~3分贝、超标7分贝~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b作业场所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分贝~3分贝、超标7分贝~9分贝,两处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D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计算方式: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开计算,需要合并计征。


a场所应纳税额=1400(元)(注: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b场所应纳税额=(1400+1400)÷2=14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4月1日起新增信用级别并取消扫描认证!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关键词:纳税信用评价;M级;激励措施


4月1日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纳税信用评价将迎来新变化,大家准备好学习新知识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一、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二、适用M级企业范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第一:纳税信用基础知识



1、什么叫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在2014年的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还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具体内容以及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评价指标》包括了什么呢?


有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还有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这些信息就只记录不参与评价。但要小心留意,外部评价信息将影响纳税人能否评为A级哦。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包括了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以及税务稽查信息,共计6大类,涵括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第二:纳税信用级别划分



自2018年4月1日期,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具体参见以下标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M级(新增):


①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三:对A、B、M、C级纳税人的举措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5)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


2、对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


3、对M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C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五:特别提醒



1、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的十种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2、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的四种情形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注意以下扣分事项


第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扣3分;


第二、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扣3分;


第三、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按税种按次扣5分;


第四、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的,按次扣5分;


第五、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按次扣11分。



第六:知识延伸



1、哪些纳税人,才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评级?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纳税信用评级的周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4、已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综合自:二哥税税念、xiaochenshuiwu、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地税局、国大人网、北京国税、中税答疑。由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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