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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重做的风险与防控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有时会遇到当事人办理完继承公证且公证机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就同一被继承人的同一财产再进行重新分配,申请再次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面对当事人的上述诉求,我们公证机构一般采取两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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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事不再理”为由,告知当事人公证书已经出具,继承行为已经完毕,继承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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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财产继承行为属于私法领域的行为,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为当事人重新办理继承公证。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是正确的呢?公证机构能否在已经办理完毕并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再为当事人重新办理继承公证呢?答案不言而喻,公证机构是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部门,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证机构的服务宗旨。况且,在公证执业区域不断扩大的今天,当事人完全可以隐瞒已经办理过继承公证的事实,在有管辖权的其他公证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要求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原因:

   1.当事人经过合意,达成新的一致,把被继承人的遗产留给最需要的继承人。例如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生活相对困难,或者整理被继承人遗物时发现遗嘱、为了遵循被继承人的遗愿而重新办理,或者由其管理遗产相对方便等原因,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我们当然可以接受其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公证。

   2.当事人内部要交易作为遗产的房产,从经济考量和再次出售的成本考量(继承获得房屋属于原始取得,不受两年或五年限制,再次交易成本比较低),重新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大大降低房产过户成本,多见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又把遗产出售给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以实现房产转让过户,达到以最小成本过户房产的目的。对于当事人的上述目的,我们要告知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放弃行为是无偿的,不能附条件,而且公证书是强有力的证据,如由此产生纠纷,会使其自身利益受损,得不偿失。

   3.继承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夫妻不和导致婚姻不稳定,或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害怕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出于稳妥起见,把财产暂时放在其他继承人名下,来规避离婚时对该财产的分割,对于这种情况,必须要征求其配偶的意见,不能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向行业发出风险提示。

   4.规避债务。继承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未履行债务,或者有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为了躲避债务或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重新办理继承公证,把财产暂时放在其他继承人名下。对于为达此目的要求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向行业发出风险警示。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必须了解其真实目的,探知其真意,公证机构既不要盲目拒绝办理,也不要无条件给予办理,要通过谈话、调查等方式来获得当事人的真意,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给予办理决定。那么具体而言,公证机构应如何防控继承重做的相关风险呢?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继承公证重新办理必须发生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也就是房产与车辆未过户,存款、公积金、年金未取出,继承公证书未使用前才能重新办理。

   2.为了更好了解当事人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原因,要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继承人进行分别谈话,以求探知其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真实意图,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3.若通过谈话,未发现当事人有不合理的诉求,可以为其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办理前应收回所有已经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避免由于公证书内容不同引起使用部门的异议,损害公证机构的权威。

   4.进行充分告知,重点告知如下:对于重新公证以求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要告知其行为具有不可取性,公证书是强有力的证据,放弃行为是无偿的,如果通过重新办理继承公证来规避税费,以后如有纠纷起诉到法院,不能获得支持,从而导致相关方利益重大受损。对于以求规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来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应告知其如实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公证机构会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如果婚姻状况是已婚,应要求其配偶来公证处做核实笔录,否则不予办理,且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对于因一方当事人有未履行债务,或者有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要求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要告知其规避债务、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非法,公证处会依法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若查出其有未履行债务,或者有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现有财产可以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公证书将不能出具,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公证机构可以将其列入公证黑名单,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将其行为上报征信部门。

   5.重新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应分别发表声明书: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声明同意撤回已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声明应记录好撤回原因,并保证没有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房产交易,没有帮助其他继承人规避离婚财产分割和规避债务等行为;第一次继承遗产、现在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声明保证不存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房产交易、规避离婚财产分割和规避债务等行为,并对上述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并记入笔录。如第一次继承财产的继承人有配偶,要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做好笔录。

   6.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除了做好继承公证一般核实(一般这种核实在办理第一次继承公证时已经进行完毕),还要调查第一次继承财产、现在要求放弃继承财产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征信状况、有无未履行法律文书、个人经济状况等。

审稿|王先利  图文|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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