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内 容
【案 情 简 介】
申
请人王某萍称:其父亲王某阳已去世多年,母亲张某兰于20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市死亡,母亲名下有一笔3000元左右存款需要支取,所以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被继承人张某兰与其配偶王某阳系原配夫妻,王某阳去世后张某兰未再婚,婚后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两儿三女,即王某新、王某民、王某华、王某丽,王某萍,除此之外无其他子女。
子女中有三个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亲自来公证处。
经过审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符合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条件,决定受理。
随后公证员亲自前往XX区民政局核实张某兰丧偶后的婚姻情况,电话核实不能到场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意见,通过登录“公证遗嘱备案信息”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张某兰生前未立公证遗嘱。
公证员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书,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便捷、高效的继承(小额遗产)公证服务,切实增强了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更多的体现了公证行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公 证 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华,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王某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的三女。
被继承人:张某兰,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上述申请人于二○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兰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张某兰的死亡证明、火化证;
三、被继承人张某兰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常住人口登记表;
五、墓碑照片;
六、财产凭证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张某兰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陈述,上述申请人共同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兰于二○XX年X月X日因病在XX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兰的父母亲、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张某兰丧偶后未再婚;
二、被继承人张某兰留有的存款:人民币XX元;
三、被继承人张某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五人:
王某新,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王某民,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王某华,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王某丽,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王某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三女。
四、申请人王某华、王某萍承诺,在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兰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元人民币存款(卡号:XXXXX)由继承人王某新、王某民、王某华、王某丽、王某萍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王某华、王某萍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
稿件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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