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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86)|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本栏目,由《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张松伟选取来自招标采购一线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疑。欢迎您提出问题,问题接收邮箱:2678835496@qq.com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该如何处理?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之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异议之后如何处理呢?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40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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