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四种方式。在没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在前几期的推送中,我们就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做了相关讲解(具体请见《关于继承法,你应知道的关键》、《你知道吗?并不是所有房产都能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方式较法定继承而言具有优先效力,近年来也成为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我们以案例来了解下遗嘱继承。
解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公民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在其死后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继承手续,且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案例1中,小李的父母生前就同一房产立下两份不同分配方案的遗嘱并都经过公证,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小李和大哥甲共同继承小李父母所遗留的房产。
提醒
遗嘱继承以存在有效的遗嘱为前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是却不属于有效遗嘱,那么在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也无法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而只能根据法律上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并进行遗产分配。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是拿着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并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对遗嘱订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因此继承人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取得遗产;但是对于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法律上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立遗嘱人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那么通常会导致遗嘱的无效,容易引起纠纷,可能使得遗嘱继承无法办理。
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我们建议有订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相比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目前在继承类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空巢老人的增多,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从概念上来说,遗赠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解读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公民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后者我们通常称之为“遗赠”。因此,案例2中,王奶奶可以通过办理遗赠公证的方式将自己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李阿姨。
解读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案例3中,因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夫妇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李爷爷可以与扶养人王先生夫妇协商解除之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若王先生夫妇不予配合,李爷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该协议。
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生效时间、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遗嘱、遗赠是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生效条件为遗嘱人死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遗赠内容。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经合意达成的财产处分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但协议项下财产转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遗赠人死亡,二是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了抚养义务,撤销、变更均需双方达成合意。
从效力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的效力则排在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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