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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
问:企业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
答:您好,一、关于营业税
企业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情况区分是否纳税:第一种情况,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修路、绿化等)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给予土地使有者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拆迁补偿费必须从财政取得,也就是必须是财政资金支付的。第二种情况,政府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具有正式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和拆迁补偿费必须由财政资金支付。第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费补偿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拆迁补偿费如属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一〔1996〕103号)第五条:“对纳税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必须凭县(含县)以上政府(包括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免税。”否则,其取得的补偿应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凡由原企业搬(拆)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拆)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凡搬(拆)迁后不再重置与搬(拆)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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