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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了,这3种情况不予办理,找谁也没用!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购买自己的房屋,买房子的话就会关系到房产证的问题。房产证也就关系到我们房产确权的问题,不少的人们在现实中出现了房产确权纠纷,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了,这3种情况不予办理。

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了,这3种情况不予办理,找谁也没用!

房产确权纠纷规定有哪些?

房子对于现代人来说,就是一个生活的保障,不管身处何方总是希望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的。想要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就会牵扯到房产证。但是对于以下三类农民来说,不但拿不到相关证书,甚至还可能会遭受严重处罚!

1、存在一户多宅的农村家庭

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也表明了一户只能在一处宅基地上建房。如果一个农民工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那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认定一处,其余的不会发放房产证。

2、非村集体中的成员

近年来对土地管理的要求和审核力度在不断的加大,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现行法律是不允许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内进行买卖,如果是非本村集体成员进行购买的话,是不会发放房产证的,同时会进行相关的违法处置。

3、不合法建设的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加快,以及农村建房者的增多,宅基地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建房的需要,因此就会有人选择将农业用地转换为宅基地,进行房子的建设,这不仅破坏了耕地资源,同时也是违法的。固然说,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非常可贵的,但也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切不可踩在法律的边缘进行房屋的建设。

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了,这3种情况不予办理,找谁也没用!

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正是基于此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和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如果出现了房产确权纠纷的话,建议要尽早的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要了解下具体的细节问题,找相关人士来进行协调和处理。房产确权纠纷是很常见的事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做到公平、公证,避免自己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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