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网友在头条评论区问过罗爷法律,如果借条原件没有了,复印件能否具备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这种问题,本文作统一回答。
罗爷法律平台律师认为,如果对方不承认,那么单一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因有两点:
①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注意事项:对复印件书证,依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属于补强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所以,仅凭借条复印件不能作出独立判断,而必须辅之以其它证据才能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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