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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引28: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

  例: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为A项目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A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103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万,当月已经认证。

  (2)2016年4月在本区为B项目提供装饰服务(老项目,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已支付分包款。本月装饰完工,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1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3)在本区为C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甲供工程,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3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4)在本区为D项目提供修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22.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D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丙(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款9.27万元(含税),取得丙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27万元。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该企业业务(1)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务(2)取得的2016年4月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属于有效凭证,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三、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业务(3)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次月征期内申报。

  该企业A、B、C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D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分包款,但取得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2)、(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3%)=500万元,税额合计=500×3%=1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0.3)÷(1+3%)=60万元,税额合计=60×3%=1.8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1)、(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价税合计额=103+10=113万元,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得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2.2÷(1+11%)=20万元,税额=20×11%=2.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份数1张,不含税金额9万,税额0.27万,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18、22行。

 





  (三)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在此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即业务(1)、(2)、(3)含税销售额合计576.8万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支付的分包款(须取得有效凭证),即业务(1)、(2)分包款合计113万;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



  (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15-103+51.5-10+10.3)÷(1+3%)×3%=13.50874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22.2÷(1+11%)×11%-0.27=1.9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3.50874+1.93=15.438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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