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要点把握:
1、一是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月取得年终奖要单独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不合并到当月工资收入一起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3500元),直接用发放年终奖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B、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税率的确定。将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个月,以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
当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都确定后,利用公式来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某员工12月份发放年终奖金18600元。
现按该员12月工资为4000元和2500元两种不同情况下,分别计算年终奖应交税。
A、当12月工资为4000元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3500元),直接用发放年终奖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8600÷12=1550
按商数1550,对照税率表为第二级。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利用公式:18600×10%-105=1755(元).
B、当12月工资为2500元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20000-(3500-2500)=17600
将17600元除以12,得商数为1466.67元。属于税率表中的“不超过1500元的”范围,该级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依据公式政策规定的公式:应纳税额=(18600-1000)×3%-0=528元。
C、限止性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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