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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缴销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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