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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注意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报县物管所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物管所出具备案意见。

2、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文本,文本内容要有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文本内容粘贴在合同附件四上。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4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物管用房具体位置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予以明确标注,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关于物管用房的位置、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按苏建房〔2006371号文执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公共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公共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全额缴纳到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户上。

5、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在售楼处予以公示,物业买受人应签字承诺。

6、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小区技防设施规划方案、具体配置,要形成文字详细说明,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经规划审批后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报县物管所备案。
                                                                                                                 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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