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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总结

本文是关于请求权基础体系检查步骤,由于笔者文笔拙劣,故将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中对此部分的描述原文整理如下,请诸君阅览!

1.契约上请求权

据上所述,之所以要先检讨契约上的请求权,因契约关系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有所影响:

(1)对无因管理言,契约系属前提问题。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倘当事人间有委任、雇佣或其他契约存在时,即无成立无因管理的余地。

(2)对第767条所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言,契约亦属前提问题。倘当事人间基于契约关系而占有某物,则属有权占有,所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如甲出租某屋给乙,乙违约转租给丙,在甲终止其与乙的租赁契约前,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其物,盖丙的占有该屋系基于其与乙的租赁契约,而乙与甲又有租赁契约,不构成无权占有。

(3)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言,契约亦属前提问题。不当得利乃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倘当事人间有契约关系存在,则一方因他方之给付受有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成立不当得利。

(4)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言,契约亦属前提问题。关于此点,前已论及,兹再举一例以明之:甲赠与乙汽车一部,刹车失灵,甲疏于注意未能发现,乙遭受车祸,身受重伤。依第411条规定:“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此项减轻赠与人责任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的成立,亦有影响。易言之,即受赠人须证明赠与人系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始能请求损害赔偿。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应检讨的是所谓“类似契约关系上之请求权”。此类请求权的主要发生事由有三:

(1)无权代理(第110条)

(2)表意人撤销其因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第91条)。

(3)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第246条、第247条)。此类请求权因与缔约有关,故在学说上称为类似契约关系之请求权。在解题时应以第110条、第91条等为请求权基础,乃属当然。

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应再检讨的是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1)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系前提问题。如甲未受委任,并无义务,为乙代嫩游期不缴的税捐2万元,乙虽受有利益,仍不成立不当得利者甲的无因管理,为乙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于此情形,甲仅能依第176条第1项规定,向乙请求返还因代缴税捐而支出的费用。

(2)对侵权行为面言,无因管理亦属前提问题,因适法之无因管理得阻却连法。如甲的邻人乙以贩鱼为业,每晨必担鱼赴市。某晨,乙将房屋锁好,置一担鱼于门前,而人不知去向,久未归来,时烈日当,鱼有腐烂之虞,则甲即将鱼携往市集出售。于此情形,甲虽故意侵害乙的所有权,但不具违法性,仍不成立侵权责任,盖甲贩售乙之鱼,其管理事务利于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可阻却违法。

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尤其物上请求权(特别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先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检讨,其主要理由系此项请求权均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变动,具有密切关系。如甲于5月1日出卖某电子琴给乙,价金3万元,约定于5月3日交付,届期乙已付款,但甲表示拟借用3日,乙允之。甲于5月6日擅将该琴让售予丙。于此情形,乙得否向甲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端视乙是否取得所有权而定。

5.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所以应在契约、无因管理之后加以检讨,乃是因为此二者均为其前提问题。其所以应在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之后讨,乃是因其与物权变动具有密切关系。如甲有棉纱被乙所盗,出卖与悬意之丙,丙纺纱成布。于此情形,甲对于乙出售棉纱所得的价金,并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甲并未因乙之无权处分而丧失其棉纱之所有权,乙虽受有利益,并未“致”甲受损害,故不成立不当得利。唯甲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偿还价金,因为丙因加工而取得棉纱的所有权,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第816条)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列后检讨,因其不为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因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与契约上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7其他请求权

民法上的请求权,除上述6种外,尚有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第805条):邻地所有人对逾越建筑的土地所有人请求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第796条)等

请求权基础通盘依序检查的必要

“民法”上主要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次序,已详如前述。除所提出的问题指明特定请求权(如甲得否向乙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外),原则应依上列次序,通盘检讨各项请求权基础,切勿专凭直觉任意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而作答之,其主要理由有三:

(1)可以借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

(2)可以避免遗漏。

(3)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之利益,因为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如甲有某古玉交乙鉴定,乙死,其子丙将该古玉让售予善意之丁,得价金20万元。甲欲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丙系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其所有权,不无困难。倘甲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价金20万元)时,即无须证明丙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受益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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