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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投票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根据《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业委会换届筹备小组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 副主任1名,执行秘书1名,委员4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本届监督委员会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办事处代表、社区民警、社区负责人、社区党组织或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3人。监委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并于大会前15天在小区公示栏、微信群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将采用当面、书面或者电子稿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可靠,接受街道、社区党委的领导,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乱搭违规违建行为;

(三)每年在小区居住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不得虚假宣传、贿选、违法拉票、攻击其他候选人等违法行为;

(五)书面提出对业委会团队建设和小区发展建设的规划。

第八条 小区共8栋(包括商区),1160户,业委会候选人报名人数为9人,监委会候选人报名人数为4人。

第九条 业委会和监督候选人由个人自荐(或筹备组推荐),不能同时报名业委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筹备组应该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小区公示栏内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和业主大会上公示。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方法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固定投票和流动投票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每个业主均采用实名投票方式来投票。一个业主对候选人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栋房号、面积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邮寄选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使用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委托书应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 总投票时间不超过20天,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或筹备组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由双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依据得票数的多少产生当选人。未当选人可作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限两人。

第十七条 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所得票产权面积多的当选。还不能区分的,由筹备组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站前路德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开箱(封)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由候补委员依次增补成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无候补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即可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因产权转移或逝世已不是业主的;

(二)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账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换届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来源:巴陵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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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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