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南通中院
购房合同约定层高2.95米,交房验收时发现层高只有2.9米,南通某小区同一楼栋的61户业主起诉维权。法院判决开发商按误差比例退款,共计退还购房款647万余元。
案情简介
1、2018年3月,孙女士向某开发商购买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某楼盘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合同中除了对房屋面积、价款等事项都作出约定,还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
3、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4、2020年1月,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孙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2.9米,相较合同约定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
5、孙女士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法院审理
孙女士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客观上给购房者造成一定损失,孙女士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法院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1.695%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
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涉及层高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开发商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主动履行完毕。
随便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开发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客观上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所以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这是定性,定量方面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业主主张层高差额赔偿计算,也是有相应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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