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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解读——轻工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解读——轻工业
 

一、修订轻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05年本)》)发布以来,作为重要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已成为引导信贷、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指导部门和地方工作不可或缺的指导性文件,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轻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轻工业生产快速发展,产业链更加完整2009年轻工业增加值3万亿元, 占全国的22.3%,比“十五”末期增长126.7%,“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22.7%坚持自主创新,产业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形成了一支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研发队伍,建立了相应科研机构,配有一定的科研基础设施。 26个行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了80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占全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12.6%。“十一五”期间,全行业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7项,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奖654项。推进节能减排,绿色轻工业初现。陶瓷、日用玻璃、造纸、味精等耗能、耗水、污染较多的行业进行了技术改造,提高了水的循环利用效率,使综合消耗有所降低,造纸、发酵、啤酒等行业实现了增产不增污。发展产业集群,布局得到优化。轻工业产业集群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从原材料加工生产到销售服务一条龙的生产、销售、配套完整体系,具有同类产业高度集中、专业化强、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特点,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产业集群和轻工特色区域发展到300多个,是“十五”期间的2倍。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目录(2005年本)》中相当数量的条目已不适应发展要求,迫切需要修订、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目录》中鼓励类部分条目已难以体现轻工业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二是技术成熟并普遍应用。随着技术进步,《目录》鼓励发展的一些技术已经成熟、普及,没有必要再予以鼓励。三是一些条目表述宽泛、界限不清。一些条目表述宽泛,指向不明,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调整、准确表述。四是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目录》鼓励类中一些领域已出现产能过剩,对一般加工能力不宜再行鼓励。五是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要求有较大差距。随着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不断增强,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已迫在眉睫,需要更加充分地体现这一要求。六是淘汰落后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产能的快速增长,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更加艰巨,原《目录》已难以满足要求。

从发展环境看,尽管轻工业产业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但长期困扰我国行业发展的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总体看,今后一个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着重大机遇,也面临较大挑战。因此,亟需通过修订《目录(2005年本)》,调整、完善轻工业相关条目内容,引导、促进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的特点

(一)《目录(2011年本)》维持《目录(2005年本)》分类不变,仍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修订后轻工业相关条目增加较多。《目录(2005年本)》共有条目67条,其中鼓励类16条,限制类32条,淘汰类19条。本次修订中,《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删除2条,新增24条;限制类删除12条,调整到淘汰类1条,新增16条;淘汰类删除5条,新增19条,修订后共106条,其中鼓励类38条,限制类35条,淘汰类33条。

在条目内容覆盖的范围上,修订后的《目录》所包含的行业范围力求更加系统完整,增加了粮食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工业、肉类加工业等内容,并对部分内容类同条目进行合并。

(二)修订后的《目录》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力求全面反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和内容。所列鼓励类都是轻工各行业产业升级的方向。鼓励类新增了高效节能光源、制革与毛皮清洁生产、环保型表面活性剂和浓缩型洗涤剂、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等24个符合行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条目内容,占全部38个鼓励类条目的63%。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等11个条目调整了鼓励内容或者采用更加准确的描述。

二是更加注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38个鼓励类条目中,有28个条目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的研发、设计与应用内容。如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新型电池及电池材料,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产业化等条目,都是国内市场急需开发的高新技术与产品。

三是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根据2009年国发38号文件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在限制类条目设置上加强了对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业的限制,从产品规格、参数和生产装置规模等方面对限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标准。如浓缩苹果汁生产线、大豆压榨等植物油加工项目、牙膏生产线、酒精生产线等10个条目,由于行业产能过剩,列入限制类。

四是特别注重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社会的要求,在相应条目中,大量增加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内容,涉及鼓励类38个条目中的27个。如: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高效节能家电开发与生产;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等。在限制类中,增加了16个条目,有13个是限制规模效益差、技术装备落后、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能建设内容,如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等条目。在保留的限制类19个条目中,有的扩大了限制范围,如原“生产速度低于1500/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修订为“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有的提高了技术要求,如原“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调整为3万吨/年及以下。在淘汰类中,新增加了3万吨/年以下味精、2万吨/年以下柠檬酸等19个条目。

五是力求表述严谨、界限清晰。凡列入目录中的条目,原则上均细化到具体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等,能够提出技术经济指标的都予以明确,准确反映产业政策要求,确保表述准确并具有可操作性。保留的条目中绝大多数都得到细化,如限制类中原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修订为“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此外,许多条目由于已基本淘汰完毕,予以删除,如淘汰类中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作为重要的综合性政策,必将在引导轻工行业理性投资,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抑制过剩产能,加速淘汰落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推动轻工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三、关于“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条目的说明

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以下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于在90年代末期造成大量的“白色污染”,我国开始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200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目标。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与其他替代产品相比价格低廉,有市场需求,上述政策颁布后国内仍有部分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鉴于此,我委200512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类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布以来,作为重要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已成为引导信贷、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指导部门和地方工作不可或缺的指导性文件,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变化和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修订,调整鼓励、限制和淘汰条目内容。在此次目录修订过程中,是否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目录中删除成为了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针对该条目的去留,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主张将该条目从淘汰类中删除的,主要理由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无毒无害,可回收利用再制造其它产品,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在使用,节约石油资源,生产成本低;主张将该条目仍保留在淘汰类目录中的,主要理由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高温条件下会分离出有毒物质,对人体有害,我国回收处理机制尚未健全,容易造成“白色污染”,一些非法生产企业使用回料生产成品,会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本着科学、合理决策的原则,我们就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有关问题多次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同时对群众最关心的毒性问题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国家相关标准做了毒性实验。实验结果表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能够满足《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国家标准》的要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的基本看法:一是遵照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1988]生产的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合理使用情况下没有安全问题。二是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可以回收再利用,利用回收原料可制备多种其它产品,达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符合资源节约的方向。三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除中国大陆明令禁止使用外,世界不少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欧盟目前也在生产和使用,并且发达国家针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还在不断开发新产品。有些国家如日本和韩国有明确立法回收该产品,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是由行业以非立法回收协议方式进行管理。四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应用环境的变化,最初出台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调整至允许类。但考虑到经过十年来的禁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治理餐具“白色污染”已收到明显成效,且我国针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回收、中转、运输与处置利用的管理和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现在将其从淘汰类目录中删除,将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在四月份我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暂时没有做相应调整。为了实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平稳过渡,保护环境和加强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尽快制定一次性发泡塑料行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和制定回收再利用的机制及相关标准等。上述工作完成后,择机将其从淘汰类目录中删除。上述的相关后续工作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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