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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7-2019(2019110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发布,自2019年11月1起施行。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卫生要求

5 卫生管理

6 从业人员卫生

附录 A

附录 B

·  

本标准4.1.2.4.4.4,4.5.2,4.6.1,4.9.2 b),4.12.1,4.16.6,4.16.9.5.2.2,5.4.3,5.5.2.6.2.2,6.3.2,A.1,A.2.1,A.2.3,A.2.4,A.2.6,A.2.7,B.2.1,B.3.1,B.3.3,B.4.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16153-

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经常性卫生管理要求内容

本标准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要求;

——增加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内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江苏省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大学公共卫生

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永生、王成东、杨善文、杨健、姜声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9673-1988,GB 9663-9673—1996;

——GB 16153—1996。

1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用品用具 pablie articles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3.2 工作车 work handcart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在卫生清扫时用于清洁物品放置和临时保洁,存放一次性用品、布草类物品、耗损品,回收污染物品和废弃物的车辆。

4基本卫生要求

4.1 物品配置

4.1.1 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4.1.2 采购、出入库宜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保存2年

4.1.3 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满足经营需要。常见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基本要求见附录A。

4.2 物品储存

4.2.1 公共用品用具应存放在储藏问或场所内符合卫生要求的区域。

4.2.2 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

4.2.3 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4.2.4 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有专人负责管理。

4.3 公共用品用具

4.3.1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GB 37488要求。

4.3.2 公共场所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见附录B。

4.3.3 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4.3.4 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4.4 通风换气

4.4.1 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4.2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空调运行期间新风系统、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

4.4.3 人群密度高、自然通风条件不良、营业期间不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保持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GB 37488要求。

4.4.4 使用燃气热水器提供热水的场所,热水器、燃气瓶设置地点宜与使用热水的房间隔室安装。

4.4.5 热水器应具有强排风功能,燃烧产生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保证场所空气质量符合GB 37488要求

4.4.6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5 空调设施

4.5.1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卫生指标及卫生管理应符合GB 37488和WS 394要求。

4.5.2 使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宜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4.5.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应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4.6 生活饮用水

4.6.1 宜使用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

4.6.2 自建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和供水过程卫生管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质符合GB 5749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4.6.3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设施的设计、管理和水质应符合GB 17051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4.6.4 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

4.6.5 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的公共场所,制水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水质符合GB 5749和相应的标准规定,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做好设备、管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7 游泳池水、沐浴用水

4.7.1 人工游泳场所、沐浴场所使用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

4.7.2 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每日补充足量新水,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游泳池水质应符合GB 37488要求。儿童池营业期间应持续供给新水。

4.7.3 游泳场所设置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应正常使用,池水4h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5 mg/L-10 mg/L

4.7.4 沐浴场所淋浴水、浴池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头、热水龙头应保持清洁。

4.7.5 沐浴场所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应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池水水质符合GB 37488要求。

4.8 卫生相关产品

4.8.1 公共场所配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和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4.8.2 美容店、美发店等场所供顾客使用的唇膏、眉笔等美容用品应个人专用,不得共用、混用。

4.9 卫生专间

4.9.1 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

a)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

b)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

c)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T具;d)不得放置饮水机、制冰机、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4.9.2 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

a)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种类、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西藏,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

b)公共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淋浴液等耗损品分间存放;

c)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d)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

4.9.3公共用品洗涤房间(洗衣房)要求:

a)公共用品洗涤房间应专室专用,保持环境整洁;

b)公共用品的洗涤、消毒、烘干设备和洗手、更衣、通风、照明、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c)公共用品洗涤应做到分类清洗,清洁用品应及时存放到保洁设施内,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存放容器应严格分开,运输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9.4 烫染发间(区)要求:

a)烫染发操作应在烫染发工作间(区)内进行;

b)烫染发工作间(区)内机械排风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

4.9.5 卫生间要求:

a)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b)公共卫生间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衬垫;

c)住宿场所客房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

d)应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合理清扫,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10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10.1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

4.10.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用具应充分冲洗。

4.10.3 采用消毒柜消毒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采用蒸汽、煮沸方法消毒应保证消毒时间、消毒温度。

4.10.4 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10.5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应有记录,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和消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等。

4.11 卫生清扫工具

4.11.1 公共场所应配备吸尘器、拖把、抹布等用于卫生清扫的工具、设施、设备,数量充足,能满足清扫保洁工作需要。

4.11.2 卫生间清扫应配备专用工具、抹布和用于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消毒的器材,并分别具有相应的存放容器。工具种类和抹布数量应与台面、墙面、地面、洁具(脸池、溶缸、座便器)清扫相对应,工具、抹布的用途明确。

4.11.3 应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房间或区域。卫生间清扫工具、抹布和存放容器应有明确的用途标示,清扫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混用、乱用。

4.12 工作车管理

4.12.1 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配置数量与场所经营规模相适应。

4.12.2 客房数量50间以上的住宿场所应配备工作车,按每层楼或每20间客房设置1辆的比例配置。

4.12.3 工作车内清洁的公共用品用具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应分类、分层存放。

4.12.4 使用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杯具、拖鞋等)和废弃物应配置专用存放设施。

4.12.5 工作车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容器、抹布的存放位置,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13 外送清洗管理

4.13.1 公共场所不具备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用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4.13.2 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洗涤公共用品。

4.13.3 应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4.13.4 洗涤后的公共用品应符合GB 37488要求,储存、运输应有保洁措施。

4.14 病媒生物防治

4.14.1 提倡使用物理方法防治,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特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定期对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4.14.2 公共场所应配备垃圾桶(箱)、垃圾房、垃圾车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充足,使用坚固、防水、防腐、防火材料制作,内幢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应采取加盖、装门等密闭措施,能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和病煤生物侵人。

4.15 环境清扫保洁

4.15.1 公共场所应开展经常性卫生清扫,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4.15.2 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应采取湿式清扫或其他合适的清扫方式,避免扬尘。

4.15.3 公共场所内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情形。

4.15.4 地面无积尘、积水、污物,墙壁、天花板无蛛网、霉斑、脱落等情形。

4.15.5 室内物品无积尘和不洁物。

4.15.6 室内空气清新,无霉味、姻味和其他异味。

4.16 标志标识

4.16.1 公共场所应在场所醒日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符合国家控烟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4.16.2 住宿场所配备的脸盆、脚盆应有标识,明确标示用途。

4.16.3 沐浴场所应在前厅吧台、更衣室入口等醒日处设置“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标志符合固定耐用的要求。

4.16.4 游泳场所应在入口、更衣等醒目处设置“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游泳,的警示性标志,标志符合固定耐用的要求。

4.16.5 美发场所应设置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存放容器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4.16.6 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4.16.7 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除外)、清洁物品存放设施、污染物品回收设施、有毒有害物品存放设施等应有相应的标识,明确用途。

4.16.8 客房卫生间清扫工具及其相应的存放容器应有标志标识,明确用途。

4.16.9 经过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宜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标示,使其与污染物品易于区别。

5卫生管理

5.1 卫生管理组织

5.2.1 公共场所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2.2 卫生管理制度宜包括: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在、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沐浴场所水质管理制度;

——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

——日常卫生检在及奖惩制度;

——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5.3 操作规程

5.3.1 公共场所应根据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对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的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等内容规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5.3.2 公共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要求,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5.4 证件管理

5.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

5.4.2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4.3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齐全、有效,宜随身携带或在场所内集中保管,便于查对。

5.5 档案管理

5.5.1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下列内容应归档管理:

——卫生管理组织、岗位职责和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管理资料;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检测报告;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记录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置情况记录;

——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记录;

——卫生相关产品配置、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和卫生质量投诉处理记录;选址、设计、竣工验收资料;

——其他应归档管理的资料。

5.5.2 档案宜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归档管理的资料有相关人员签名。

5.6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管理

5.6.1 公共场所应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卫生设施应正常使用,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5.6.2 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健康危害隐患,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5.6.3 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经营者应按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

5.6.4 公共场所应制定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6.5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传染性疾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5.6.6 公共场所应在相关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5.7 卫生检测

5.7.1 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5.7.2 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6从业人员卫生

6.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公共场所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6.2 从业人员培训

6.2.1 公共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

6.2.2 在岗从业人员宜每2年复训一次。

6.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6.3.1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3.2 宜备有2套以上工作服,着清洁工作服上岗。

6.3.3 美容、美发人员为顾客洁面(剃须)、美容服务时应戴口罩。

6.3.4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

6.3.5 美容、美发人员和足浴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为顾客理发、美容、足浴服务前;

——触摸耳、异、头发、口腔等人体部位后;

——如厕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见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基本要求

A.1 公共用品

A.1.1 住宿场所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宜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枕芯、床罩、床垫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

A.1.2 沐浴场所更衣室、休息厅(房间)的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宜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为顾客提供的毛巾、溶巾、浴衣等公共用品宜按更衣柜数2倍以上配置。

A.1.3 美容、美发场所供顾客使用的毛巾能满足经营需要,宜按座位数或床位数10倍以上配置,不宜少于20条。美发用围布宜按座位数2倍以上配置。

A.2 公共用具

A.2.1 住宿场所杯具、拖鞋等公共用具宜按床位数2倍以上配置。

A.2.2 客房内无卫生间的应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A.2.3 沐浴场所内杯具、拖鞋等顾客用具宜按更衣柜数2倍配置,修脚工具的配置数量宜按技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

A.2.4 美容美发工具的配置数量宜按美容美发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不宜少于3套。

A.2.5 美发场所应配备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理发工.具,工具种类齐全。

A.2.6 其他为顾客提供杯具的公共场所,杯具数量宜按最大接待负荷的2倍配置。

A.2.7 影剧院立体观影眼镜宜按单场最大接待负荷的2倍配置。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

B.1住宿场所

B.1.1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

B.1.2 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应定期更换清洗,保持熬洁。

B.1.3 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B.2 沐浴场所

B.2.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床上用品宜每天更换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B.2.2 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B.2.3 修脚、捏脚毛巾应专用。

B.3美容美发场所

B.3.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床上用品宜每天更换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B.3.2 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B.3.3 美发用围布宜每天清洗,保持整洁。

B.3.4 美容、美发、烫染发毛巾应易于区分,分类使用,不得混用。

B.4 公共交通工具

B.4.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公共用品宜每客更换或单程终点更换,保持整洁。

B.4.2 座位套、座垫等公共用品应定期更换,保持整洁。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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