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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仲景对方药的计量只能用东汉官制

论张仲景对方药的计量只能用东汉官制

经方本原剂量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问题。经方本原剂量是多少,东汉官秤1两的量值肯定是在13.8~15.6g之间,而最有可能的就是13.8g。那么,经方计量单位的量值与东汉官秤是否一致?或者,东汉在官秤以外是否还存在不同于官秤的用于药物计量的权衡?我们经过全面和细致的文献分析、研究,认识到经方的计量使用的是东汉官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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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前的斤、两量值

原始人类已有对数和量的认识。夏、商、周以至春秋战国的权衡度量是复杂而混乱的。自秦国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全国的度量权衡得到基本的统一,尺度1尺为23.1cm,度量1L约为198mL,权衡1斤约为253g。16两为1斤,1两约等于15.6g。

汉朝建立以后,其权衡度量沿袭秦制,经过200余年,至王莽立国,全面恢复周礼,改革权衡度量。不过王莽的改制也不过是对秦制的进一步完善,秦汉之制度并无大的改变,西汉、新莽和东汉时期,其长度、容量单位的量值均沿用秦制,四、五百年的传承,没有出现大的变化。其重量单位的量值似乎有所下降,西汉每斤约为250g,新莽每斤约为245g,东汉每斤约为220g。

《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说:“从度量衡史来看,汉代无论是文献记载之翔实、理论之完备,器物数量之众多,还是度量衡标准器的设计、制造之精美,都为历代之冠。”由此可见,汉代度量权衡的量值是明确可考的。

在衡制方面,应该说是西汉、东汉,两汉同制,新莽将斤重减轻,不过是一个短时间的历史插曲,东汉220g的权可能是新莽之制遗存下来,用于“小以出之”的场合。东汉1斤约为220g,1两约为13.8g,这是史学界的一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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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方重量计量用的是东汉官秤

张仲景著作成书于东汉末年,它使用的应该是东汉官秤。

2.1东汉、魏晋在官秤以外不存在别的权衡制度

大量文献及文物表明,东汉时期官定权衡的量值是明确的,1斤为220g,1两为13.8g。此量值较之西汉和新莽1两约15.6g有所下降,相差约1.8g,可见是新莽制的延续。三国、魏、晋都沿用这种制度。《后汉书·历律志》《晋书·历律志》都没有记载另外的权衡制度。充分说明三国、魏、晋几个历史时期的权衡制度也没有出现大的变化。如果出现大的变化,那么在《后汉书·历律志》或《晋书·历律志》等文献上一定会反映出来。近代度量衡史学家吴承洛在《中国度量衡史》中说:“后汉度量衡承莽之制。”“后汉于度量衡之设施及制作,既无记录,即其制度亦莽之制也。”他还说:“三国全代,对于度量衡之制,无有规定,其时所行使度量衡之器,乃为新莽之制,经后汉增替,以至其世实际之结果者。”“晋承魏国之初,制无改革,即魏世之器。”既然官定权衡1两的量值约为13.8g,而在此以外不存在别的官定标准,所以,经方计量用的只能是1斤为220g、1两为13.8g的标准。

不过,也有少量文献及文物显示,东汉时期可能存在另外两种权衡制度。一种为始见于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后来在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中提到的“神农秤”,它的量值仅为官秤的1/10,1两仅重约1.38g。但是,神农秤的量值实在太小,它不可能是经方的计量标准。以桂枝汤为例,《伤寒论》桂枝汤全方在大枣以外重11两,如果1两重1.38g,仅有15.18g,分3次服,每次服量仅5g。再以麻黄汤为例,麻黄、桂枝、甘草总重6两,仅8.28g,分3次服,每次服量仅2.76g;而且杏仁70枚的重量超过20g,这样大一个用量与麻黄、桂枝、甘草3物的用量也甚不相称。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1两重1.38g的标准,将上述经方用于外感热病的治疗,显然是不合适的。病重药轻,杯水车薪,何以治病?神农秤可能是起自于东汉,主要是在魏晋时期使用,到了隋代逐渐终止使用的一种精细小秤,它主要是由东汉、魏晋南北朝的炼丹家和服食家使用的一种特制小秤,只用于称取散药,而不用于汤剂药物的称取。

另一种为“晋秤”。晋秤的记录始见于唐·苏敬的《新修本草》。晋秤虽然被称为“晋秤”,但它并非晋朝的官秤,《晋书·历律志》没有提到这种秤。按照苏敬的说法,这种所谓的晋秤在东汉末年就出现了。晋秤的量值是多少?一种观点认为它的量值是东汉官秤的二分之一,但是这种观点缺乏足够的文献和文物支持,这种观点的出现是由于持这种观点的人错读了苏敬的那段话。另一种观点认为它的量值是东汉官秤的2倍,也就是所谓的“复秤”。由于它的量值2倍于东汉官秤,所以它也不会是经方使用的权衡。历代医家对于经方1两的量值为13.8g尚且不能接受,怎么会转而认为经方1两的量值为27.6g?魏晋时期的度量衡制,史籍记载很少,未见有新的规定。从《晋书·历律志》看,魏晋时期使用的仍然是新莽度量衡制。不过,孙思邈说“吴有单秤、复秤”,应该不是空穴来风,大概在三国、魏晋时期出现过1种2倍于汉秤的秤两。但是,由于这种2倍于汉秤的秤两并不见于《晋书·历律志》等史籍,所以它并非官定制度。

2.2医药家无力在官制以外创建另外一种秤两

虽然医药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医药家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医药家分布在全国各地,但是,在国家颁布的权衡标准以外,当时的医药家根本没有能力另外实行一套独立的计量标准,他们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权衡制度去进行方药的计量。即使在已经建立起全国性的医师行业协会和药师行业协会的今天,医药家们若要在构建颁布的权衡标准以外另外实行一套标准也是困难的。

方剂是有剂量的,方剂自它诞生之日起就有剂量。现有文献资料表明,方剂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到了西汉,方剂得到较多的发展,方剂的数量更多,已经为医家在临床广泛应用。1973年12月,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简书,其中有不少是医学和养生方面的著作,包括《足臂十一脉灸经》《阴阳十一脉灸经》《脉法》《阴阳脉死候》《五十二病方》《却谷食气》《导引图》《养生方》《杂疗方》《胎产书》《十问》《合阴阳》《杂禁方》《天下至道谈》等。另外,在现今已知的汉代书简中,内容涉及医药学的还有《治百病方》和《居延汉简》等。

《五十二病方》是现知我国最早的医学方书,是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文物,全书涉及病名100多个,方剂280余首,药物240多种,其中不少方剂含有剂量方面的内容。

《治百病方》是1972年在甘肃武威旱滩坡一座墓葬中发现的,经研究鉴定,墓主人可能是一位年长的医生,其时代当是东汉早期。《治百病方》共有92枚手写的医药简牍,最开始被命名为《武威汉代医简》,由于简牍中有“治百病方”的字样,于是后来被改名为《治百病方》。《治百病方》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内、外、妇、儿、五官各科的疾病,记录了近100种药物,36首方剂,如“治风寒逐风方”“治久咳逆上气汤方”“治金创止痛方”“治妇人膏药方”“治目痛方”“公孙君方”“建威耿将军方”“东海白水侯所奏男子有七疾七伤方”等。简文对药物的炮制、剂型以及用药方法、服药时间等都有详细的记载。

《居延汉简》是20世纪中外学者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的居延地区和甘肃省嘉峪关以东的金塔县破城子发现的汉代简牍。《居延汉简》收录英籍考古学家A·斯坦因在中国盗掘的敦煌汉简、罗布泊汉晋简牍及少量纸片、帛书等,共计588枚(件),其中有不少医药方面的内容。

《五十二病方》《治百病方》《居延汉简》等汉简、帛书反映了医学在西汉和东汉早期的基本面貌。从这些帛、简可以看出,该时期的方剂处于相对早期的阶段,方药计量方法比较粗糙,官定度量衡标准有一些使用,但使用不多,容量单位的升、合、斗有一些应用,长度单位的尺、寸也用于方药计量,而重量单位的斤、两只有很少的使用,铢的单位没有出现。

西汉甚至东汉早期的方药计量具有粗糙、约略的特点,较多地使用的是一些诸如撮、束、把、握、垒、挺、枚、果等估量、拟量单位和自然个数。如:“芫花一撮”、“萆薢、牛膝各五束”、“续断根一把”、“黄芩五挺”、“乌喙十果”、“茯苓大者一枚”等。该时期的方药计量多用容量单位,如刀圭、方寸匕、杯等单位就较为常用。该时期的医药家必定会直接采用政府颁布和推行的度量衡制度。创造一套新的制度很难,而推行一套新的制度更难。此外,该时期的政府颁布和推行的度量衡标准完全能够满足医药之用,合、升、斗,铢、两、斤等单位一应俱全,容量最小单位“合”的量值为20mL,重量最小单位“铢”的量值为0.65g,可以满足方药的精小计量,无任何应用上的不便。所以,医药家根本没有必要在官定的度量衡制度以外另搞一套标准,或者只是另外搞一套权衡标准。而且,他们也没有能力那样去做,更没有能力向全国全行业推行。任何医药家离开政府的力量都做不到。

汉代的方书很多。《汉书·艺文志》记载有经方十一家。张仲景《伤寒杂病论·自序》里有“勤求古训,博采众方”的话,这也说明当时的方剂和方书已经不少。中央政府可以政令天下,所以当中央政府要改革度量衡制的时候,它可以发布政令,通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通令全国,天下响应。医家可没有这么大的力量。那个时候的医生没有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没有向全国全行业发布改革度量衡制的渠道。医家只能沿用前代和前辈医家长期使用的权衡。任何一位医生、一位药师、一个地区,他们都不可能特立独行,采用一个不同于官定权衡的计量制度,他们不具备改变医药用秤的能力,他们只能沿用古秤,遵循官制。

“铢”这个重量单位在汉代医简中没有出现,这种现象也是值得思考的。可能是“铢”的量值太小,其量值仅约0.6g,当时的医药计量不甚精密,对于多为树皮草根的药物,医药家使用斤、两、升、合计量即可,或者就用枚、颗、寸、尺、本、束、三指撮、方寸匕、刀圭等单位计量,不需要用到“铢”这么小这么精确的计量单位。后来随着方剂的发展,散剂应用的增多,医药计量更为精确,铢的单位才逐渐出现在医药计量之中。

2.3医药家不敢另行官秤以外的任何秤两

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也是至今较少为人们提及的一点,这就是不唯在官制以外,医药家要创造和推行另外一套度量衡制度是极难的,而且其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这将被认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可能被以对抗诏书、违背政令、欺诈人民的理由而处以刑罚。秦汉及秦汉以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度量衡看做权力和社会公正力的象征。史籍记载,传说帝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国家征收赋税,发放俸禄,水利工程,城楼建造,物质分配与交换,都需要严格的度量衡制度。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把计量作为行使统治权利来认真对待的。《礼记·明堂位》说:“周公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由此可见,颁布国家度量衡制度是行使统治权力的一件大事。《管子·明法解》说:“明主者一度量,立仪表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管子·七法》又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谓之法。”《论语·尧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淮南子·本经训》说:“谨于权衡,审乎轻重,足以治其境内矣。”显然,历朝都把颁行度量衡制度作为治国方略,强调度量衡的准确一致,体现着法律的公正,如此则天下遵守国家法令,服从君王的统治。

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度量衡制度时,就向全国发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规定凡“舟舆所载,日月所照”都要遵照执行。由此可见秦皇的决心之大,广而告之天下,要求家喻户晓。此外,政府还监制大量度量衡标准器发至全国各地,订立严格的度量衡管理和检定制度。度量衡制度是以皇帝诏书形式发布的,禁止私造度量衡器。所以人民必须坚决不折不扣地遵行,不敢违背,不可改易。

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在建立伊始,都要考校度量衡制度,颁布标准器,昭告天下,使民众听命于新王朝的统治。如西汉立国之初,汉高祖刘邦令张苍定历法及度量衡程式规章。王莽也颁布过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制造了一大批度量衡标准器,莽制度量衡标准器制作之精细及准确度都有很高的水平,颁发天下,使天下尽遵而用之。王莽统一度量衡制诏书81字铸刻在新莽铜丈、新莽铜衡杆和新莽铜嘉量等器物上,其中有一句说:“初班天下,万国永遵,子子孙孙,亨传亿年。”天子诏令具有无尚的权威,任何人都不得违抗。

秦商鞅整顿秦国的度量衡时下令,“步过六尺者罚”。《秦律》严格规定使用度量衡器允许的误差范围,超过规定的范围就要对主管人员罚以兵器铠甲或盾牌。西汉规定,如果使用不合标准的秤钱衡器,当事者必须到乡官里正那里接受处罚,服徭役十天。《唐律》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由长孙无忌主撰的《唐律疏议·杂律门》中专有校斛斗秤度一节,规定度量衡事务由太府寺管理,每年八月校准度量衡器具,地方上使用的器具则由所在州县官校,并加盖印署方准使用。凡执行者不按规定校验,私造不合规定的器具而在市上使用,用以称量出入官府财物的器具,量值有所增减等,都要分别受到杖刑,打五十至七十大板。监校者没有发觉或知情不报者,都要治罪。唐朝初期,度量衡管理即实现了法制化,这对于统一度量衡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后来宋元明清各代都依唐典,把度量衡制列为本朝法典,颁发标准器,并定期检定。

或者有人会问,按照古代文献记载,吴有单秤、复秤,隋有大斤、小斤。唐朝官方权衡的量值是汉秤的3倍。那么,医药家们不是仍然按汉秤的标准使用,没有使用官制吗?前面已经说过,三国时期的权衡仍然沿用汉制,2斤为1斤的复秤可能并非吴国的官秤。所以,医家沿用汉秤是合乎国家法律的。至于隋唐,官秤的量值虽然增至汉秤的3倍,但政府仍然允许医药沿用小秤,也就是汉秤。《旧唐书·食货志》有说明:“以北方秬黍中者,八黍之广为一分,容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百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馀公私用大升、大两。”

2.4医药计量具有高度的历史稳定性

医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医药计量具有高度的历史稳定性,不会出现大的改变。如果发生改变,医疗经验的传承将发生混乱,前人传下来的方药用量经验,特别是记载在帛简中的方药用量经验,将会变成陌生,被错误地理解、应用,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唐代的大秤、小秤对方药计量是有影响的,而到了宋代、明代,方药计量标准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就引起了不小的混乱,这就是证明。在所有的行业中,大概只有医药行业要求其计量标准的历史稳定性;对于所有物质的计量,大概只有方药的计量要求其标准的历史稳定性。无论是普通物质还是贵重物质,其计量问题与方药的计量相比都是简单的。正是由于这个道理,一代一代医家临床经验的传承,包括书本所载经验和师徒、父子口耳授受经验,对于方药计量方法和标准的稳定性起到很好的维持作用,因而方药的计量标准就会保持历史的延续和一致,不会出现大的变化。所以,即使到了唐代,官秤量值增大到古秤的3倍,古3斤为1斤,但是药物计量仍然沿用古秤,原因就在于医药的计量要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不变的状态。从西汉到唐末,这种相对稳定的状况维持了大约1000年。宋金元时期,中药在临床的应用改为主要采用煮散的方式,一般是每服取3~5钱,这就可以基本上脱离古方权衡的绝对剂量,医药家对于前人的经验,前人传下来的方剂,只需要知道各药用量比例即可,至于古方权衡的量值是多少就不再是十分重要的,直接用宋秤计量不会出现差误。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因为宋代盛行煮散,那么由汉代传承下来的方药权衡制度,在政府出面实施改革之前,可能仍然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

2.5两汉权衡标准相差不大

张仲景方主要来自于《汤液经》,所以张仲景方的计量可能保留一些《汤液经》内容。由于《汤液经》成书于西汉前期,因此人们会认为,《伤寒论》方的剂量可能沿用西汉的权衡标准,1两为15.6g。经过深入的思考,我们认为,首先,除了上述由“张仲景撰用《汤液》”产生的设想,目前还没有另外更充分的历史文献能够证明张仲景方用的是西汉权衡;其次,虽然张仲景在撰写《伤寒杂病论》时选录了许多《汤液经》的方剂,但他可能已经按照东汉权衡进行了折算;再次,西汉权衡与东汉权衡的量值相差较小,15.6g与13.8g,相差仅1.6g,医药家可能不会对这样小的差异有特别的留意。由西汉权衡过度到东汉权衡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是一个不易为医药家察觉的过程。张仲景时代的医家,包括张仲景本人,他们对于流传下来的《汤液经》的方剂,在临床实际应用中,就是按照东汉秤计量使用。

2.6晋代权衡沿用东汉制度

张仲景《伤寒杂病论》曾经散失,后经晋太医令王叔和的整理。王叔和说:“今搜采仲景旧论,录其症候、诊脉、声色、对病真方有神验者”,编成《伤寒论》。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可能:王叔和在整理张仲景遗著,编辑《伤寒论》的时候,对张仲景方的剂量按照晋代的权衡标准进行过折算。研究亦表明,王叔和在整理、编辑《伤寒论》时并没有按晋秤进行权衡折算。一个最为重要的证据是,直到宋朝翰林学士王洙于蠹简中发现张仲景《金匮要略方论》之前,《金匮要略》没有经过晋唐任何人整理,所以应该说它保持着张仲景的原貌。到宋代才被发现的《金匮要略》与经过王叔和整理形成的《伤寒论》在方药剂量上保持着高度的一致,那些既见于《伤寒论》也见于《金匮要略》的方剂,如桂枝汤、桂枝加葛根汤、半夏泻心汤、小柴胡汤等药物剂量都是相同的。所以,张仲景方的剂量仍然是用东汉权衡计量,其量值为1两重13.8g。

2.7隋唐方药计量仍用汉制

较多文献表明,隋朝的1斤已经增至汉秤的3倍。孔颖达在注《左传·定公八年》时疏:“魏、齐斗秤,于古二为一;周隋斗秤,于古三而为一。”度量衡经过南北朝的变迁,到隋代得到统一。孙思邈说:“吴以二两为一两,隋以三两为一两。”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后,政府在统一货币和校定音律的同时,对度量衡制也进行了确定,以北周市尺为隋开皇(隋文帝年号)官尺,其长度为新莽尺度的1尺2寸8分1厘,以汉制的3斗为1斗,3斤为1斤。清·顾炎武《日知录》说:“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这个大变革,在推行时比较顺利,民间没有出现显著的反对,这是因为汉代度量衡值经过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变迁,逐渐增大,隋文帝不过是把已经增大的量值以官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后来到了隋大业年间(605年~618年),政府虽拟恢复古制,但终因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而未能实现,以致在事实上大、小两种制度并存,小制即汉制,大制即3倍于小制的隋制。唐秤与隋秤相比变化不大。颁行于唐初永徽四年(653年)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明确记载大、小制,小制1尺2寸为大制1尺,3升为1大升,3斤为1大斤。官民通用大制,小制只限于测日影、调音律和太常、太史、太医使用。根据实物和文献记载推算,唐代大制的1尺合29.5cm,1升合600mL,1斤合640g。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东汉秤1斤重220g,1两重13.8g的观点是比较正确的。《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将东汉秤1斤定为220g,1两为13.8g。将经方1两的量值确定为13.8g,这较之将其认定为15.6g更加合适。

综上所述,可以将经方计量若采用汉代官秤以外的权衡,归纳为“四不”:不必、不能、不敢、不通。不必,即对于方药计量没有必要;不能,即医药家没有号令全国、普及推行的能力;不敢,即要冒很大刑事风险;不通,即在常识、医理、历史、文物和文献等各个方面都说不过去。所以,可以十分肯定地将经方剂量1两的量值确定为13.8g,1斤确定为220g

来源中医药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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