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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放权放得够实在 城市更新审批由各区说了算

深圳新闻网10月14日讯(记者 张玲)城市更新计划的审查和报批,此前一直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负责。但是,这种局面要改变了。各区(新区)将承担起城市更新计划的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和地价测算,货币补偿类土地整备方案等的审批执行都一并下放到各区(新区)——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增强区的决策力和执行力,这就是深圳正在推进的简政放权,强区放权战略,城市更新事项只是下放事权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政府投资、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交通运输、社会管理、公安管理等。

2015年8月29日,许勤市长签发279号市政府令《关于在罗湖开展城市更新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政府令具有规章法律效力,以政府令方式发布《决定》,使这项改革于法有据。

城市更新审批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7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市规土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消防局。《市政府令》发布后,罗湖区与以上对口部门衔接,梳理出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事权共计25项,其中22项事权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下放至区行使,其余3项因法律规定等原因无法下放,以绿色通道形式加快审批。

与事权下放相配套,市规土委还将涉及城市更新的各基础数据信息向区里开放,包括罗湖辖区国土地理信息、产权信息、地籍、房产档案查询系统。

《政府令》颁布后1个月内,事权全部承接到位。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改革前,城市更新审批前分散在市规土委等7个职能部门手中,各单位为平行单位,市规土委很难对分散在其他部门中的职权进行统筹,外部协调成本很高。改革后,区里通过领导小组会议机制,把承接事权的各审批单位统筹到一个平台上,把外部协调变为内部沟通,有效减少了扯皮现象。

深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原先由市一级职能部门的事权、审批权下放到各辖区,用一个词语概括即“强区放权”。深圳市政协以专项民主评议的方式,把提案督办聚集到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工作上。

深圳新闻网记者从深圳市政协了解到,政协成立以市政协主席戴北方为组长,副主席刘润华为常务副组长的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两个专项评议组,组织政协委员,通过对罗湖区城市更新改革试点的“评议”,拓展为对全市强区放权改革这个面的全面“评议”。评议的内容,围绕市相关职能部门在罗湖区城市更新改革试点和强区放权改革中,就下放的事权、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

民主评议工作分情况通报、视察调研、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等四个阶段进行,最终形成《民主监督建议书》送相关部门参考。

强区放权调整下放事权一览表

(共139项)

序号

类别

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投资事权类

各区公安“三所”(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的新(改、扩)建项目

市投市建

区投区建

2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建设项目

市投市建

区投区建

3

界河及跨区河的支流及其他河流河道综合整治项目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4

防洪排涝项目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5

原特区外污水管网项目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6

市管公共水土保持设施项目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7

地面坍塌隐患防治工程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8

地质灾害整治工程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9

危险边坡隐患防治工程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10

区布局的垃圾填埋场(含封场)项目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11

小区“正本清源”工程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12

消防站、消防栓

市投区建

区投区建

13

区属学校校安工程

市区按照1:1投资建设

区投区建

14

社康中心

市区按照1:1投资建设

区投区建

15

除上级政府投资建设、“市投市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及建安工程投资额3亿元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建筑物最大跨度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分投资额及区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权

市住房建设局

各区(新区)

16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

市住房建设局

各区(新区)

17

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除外)的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含股权、资金、经营范围变更和注销)以及相关统计、监管服务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

各区(新区)

18

相关工程资金安排

市财政委

各区(新区)

19

相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

各区(新区)

20

相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各区(新区)

21

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监管

市住建局

各区(新区)

22

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市住建局

各区(新区)

23

相关工程审计

市审计局

各区(新区)

24

规划国土类

城市更新计划审查、报批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25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制定、修改和调整)审查、审批或报批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26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27

城市更新项目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查与报批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28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方案图核发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29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0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1

城市更新项目制作土地合同宗地附图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2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联合审查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3

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命名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4

高新区城市更新

市科技创新委

南山区

35

审批并执行货币补偿类土地整备方案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7

将留用地规模、留用地块功能、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符合现行政策,且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土地整备实施方案审批权,由市政府授权各区行使,区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实施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8

将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各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移交各区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储备土地管理,以及储备土地的日常监管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39

规划为区级负责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的土地复垦管理事权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0

规划为区级负责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批准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1

关闭(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日常管理事权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2

工业用地招拍挂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3

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5

占用其他用地10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6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案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7

发生在国家、省、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案件

市规划国土委

各区(新区)

48

查处房地产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

49

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

50

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

51

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

52

城市管理类

新洲路、红岭路、侨城东路、彩田路、皇岗路、罗沙路、红荔路、莲花路、梅观路、沿河路、桂庙路等11条未跨区城市主干道绿化管养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3

市民中心广场绿地管养

市城市管理局

福田区

54

未跨区的新建公园投资建设及后续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5

除国家级重点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特色示范公园、跨区公园外,其他建成市属公园管理事权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6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审批事权(临时占用属于市管公共绿地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7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事权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8

迁移、砍伐区管城市树木管理事权

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新区)

59

深圳北站片区城市照明设施管养事权

市城市管理局

龙华新区

60

水务管理类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等的管养主体招标

市水务局

原特区外各区(新区)

61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等的运营维护

市水务局

原特区外各区(新区)

62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等的管养资金征收

市水务局

原特区外各区(新区)

63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等的管养资金拨付

市水务局

原特区外各区(新区)

64

交通运输类

内资经营者从事深圳市范围内道路客运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65

内资经营者在深圳市登记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66

港澳投资企业在深圳市登记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67

客运车辆在深圳市办理《道路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68

货运车辆在深圳市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69

内资经营者在深圳市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70

内资经营者在深圳市设立客运服务点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71

内资经营者在深圳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2

港澳投资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开业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4

授予政府出让的红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5

授予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6

内资经营者在深圳市登记许可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7

在深圳市登记许可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8

在深圳市登记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79

港澳企业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0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1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2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3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4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5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6

获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7

增加危险货物经营作业种类、数量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8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89

广东省内沿海及内河水路运输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90

广东省内沿海及内河营运船舶经营权(普通货船除外)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91

占用挖掘道路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2

临时占用道路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3

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4

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5

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交通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绿化、路灯、灯光景观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6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7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8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99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和辖区管理局

100

许可超限运输车辆在道路、桥梁、隧道内行驶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01

许可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02

内资经营者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03

内资经营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04

内资经营者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05

内资经营者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06

港澳投资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07

内资经营者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08

内资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09

内资经营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10

港澳企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立项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11

港澳企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开业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1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13

授予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市交通运输委

专业局

114

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市交通运输委

辖区管理局

115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16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17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18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19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工程招标备案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0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1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2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及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3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工程的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4

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建设工程的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

各区(新区)

125

社会管理类

“农转非”入户指标卡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新区)

126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新区)

127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新区)

128 、

民办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和市级行业组织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外)审批管理事权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新区)

129

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新区)

130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中级)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各区(新区)

131

养老机构审批管理事权(涉外及涉港澳台除外)

市民政局

各区(新区)

132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涉港澳除外)

市民政局

各区(新区)

133

公安管理类

占道施工审批中由征求市交警大队意见改为征求各区交警大队意见

市交警支队

各区交警大队

134

开设路口审批由征求市交警大队意见改为征求各区交警大队意见

市交警支队

各区交警大队

135

除建筑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包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八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的工程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纳入市政府并联审批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政府重大项目;依法须要提请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原由市消防支队行使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事权。

市消防支队

各区消防大队

136

属于建筑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包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八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的工程项目,但消防验收合格后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市消防支队

各区消防大队

137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市消防支队

各区消防大队

13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市消防支队

各区消防大队

139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消防支队

各区消防大队

[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的若干措施》(2016.9.27)整理]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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