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2008-06-06
姓名:孙东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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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差旅费问题
内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请问出差人员在外就餐费用开具了餐费发票(不是招待费)作为支付凭证,可否作为差旅费的构成,实报实销,并全额税前扣除?
解答人:所得税处-[sjsdscsjh]
解答时间:2008-06-17
解答内容:因企业的出差补助中已包含餐费补助,因此实际发生的餐费不能再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