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版《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版《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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