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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银行柜面法律风险防范新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闲余资金的投机者变得越来越多,为不法分子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可能。这对银行不断改进柜面操作规程,精益求精,规避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底至2014年初,某省出现一起新型的银行存款诈骗案件。涉及4家银行,诈骗金额达14200万元,被骗人员达84人。事发后,退赔“存款”的银行有之,圈入漫长诉讼的银行有之。总之,该类案件的发生对当地银行业来说可谓是飞来横祸,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经济损失。

犯罪分子(已经被法院判刑,以下简称大骗子)的作案方式几乎相同,且有相互串通、传授经验的合谋。为骗取资金,他们策划:由中间人(以下简称小骗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他人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再由事先物色的银行工作人员将存入的资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他们自身的债务、支付小骗子的酬劳费用。

具体的做法是:由大骗子联合小骗子寻找资金提供人,并向资金提供人承诺除支付银行正常利息外,另外一次性支付10%-20%的年息,以此诱骗资金提供人前往事先联系好的银行处存款;由大骗子以“打印对账单”等理由诱骗资金提供人在存款后二次输入密码,将资金提供人账户内的存款转入大骗子及其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为避免资金提供人短期内发现存款被转出,大骗子还要求资金提供人签订账户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开通网银权限、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及等“六不”承诺书。

二、银行工作人员角色分析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更加关注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作用。总体来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内外勾结型,即银行工作人员与大、小骗子在事先达成共谋后,指定资金提供人前往该工作人员所在的网点或柜台办理相应的业务。这种类型的诈骗活动进展会非常顺利,诈骗金额较大,且速度较快。从相关的刑事判决书中可知,大骗子在短短25天内骗取金额达9505万元。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银行工作人员应与外界的犯罪分子一样定性为诈骗罪主犯被判刑。

另一种是纯被利用型,即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晓相应的犯罪行为,但事先大骗子以朋友、亲戚等身份请其“帮忙”,为其提供绿色通道,希望其不要审查太严格,能够快速办理此类业务。这种类型的工作人员碍于面子,同时考虑到可以顺便完成大量的存款任务,选择轻信大骗子,未向存款人核实是否确认转账等事项,甚至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在存款人的存款在存折上时,应大骗子要求将转账记录打印在空白纸条上丢弃或给直接大骗子。这种违规行为不是出于该工作人员本意,也不是故意参与犯罪,却最终被认定为“协助”犯罪的从犯被判刑。

还有一种是纯粹被骗型,即银行工作人员对上述犯罪行为均是未知,只是按照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存款及转账业务,期间未能识别出存款人的真实意图,也未识别出转账凭条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笔迹。这类人员一般会被所在银行以存在疏忽大意等理由给予内部处分,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不像上述两种那么严重,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处分的判决。

三、柜面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拥有大量闲余资金的投机者大有人在,挖空心思骗取他人钱财的不法分子更是大有人在。不法分子们无孔不入,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然而,我们可以以此为鉴,不断改进银行柜面操作规程,精益求精、让不法分子无孔可入。笔者从案例中总结出以下防范措施,供同行参考探讨:

一是严格遵守面签原则。柜面业务主要为存、取款业务,转账、汇款业务及其他代理业务,提供的一般都是简单的储蓄合同项下的服务。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办理业务时,原则上均需要本人前往办理,以确保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有些业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正确的密码作为授权依据。然而开卡激活、解挂、改密等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需要严格审核客户身份。

在办理客户本人前往的业务时,首先必须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其次,是遵守先办业务再签字原则,不允许在事先签好名的业务凭证上进行操作,对于一些不识字、不会签名的客户,可以要求其当场按指印来代替。再次是必须遵守面签原则,应要求客户在柜台当面签署自己名字以确认所办业务的内容及金额。最后,当客户同时办理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时,应仔细比对不同业务凭证上的签名。若存在较大差异时,应提高警惕,必要时要求其重新填写,以确保是本人真实填写。

二是充分核对客户办理业务内容。准确、正确地按照客户要求办理相应业务是柜面服务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办错业务的情况,有些是出于客户的表达不清,也有些是柜员的理解出错或柜员失误,更有些是不法分子钻空子,如本文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典型。因此,办理柜面业务时,柜员应充分核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内容。要严格将“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这句话作为业务开始的开场白。在需要授权时,授权人员必须也向客户征询“请问您是办理****业务吗?”,以核实客户实际办理业务的内容。

另外,为让客户更直接的确认办理业务,各银行已经陆续设置柜外清设备(交互式密码器),在业务办理的重要环节以语音提示的方式告知客户办理的业务内容及相应的金额,并以客户按“确认”键作为最终确认方式。因此,各银行柜面应充分利用好此类现代技术,优化服务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

三是谨慎对待代理业务。代为办理业务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并实施犯罪的行为,本文所述案例就是典型。犯罪分子利用代为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自身账户。但不能因噎废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慎重办理每一笔代理业务将风险降到最低才是做好金融服务的王道。首先必须通过身份联网核查等手段确认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代理应有合理的理由,必要时可致电本人核实情况;再次,要建立本人在场时不得代理制度,绝不允许代理人在办业务,本人输密码的情况发生。有些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双方均在场,只要符合转账的要求,谁输密码都一样。这种做法极有可能造成本人真实意思与代理人实施行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存在很大风险,需要重新审视并建立新规程。

四是配备完善的技术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技的进步为各行各业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的弊端,如技术设备的老化、运营的缓慢、空间的有限等都制约着服务的智能化、高效化。因此,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法律风险,银行配备完善的技术设备,并及时的更新换代是非常必要的。

如身份核查系统是行之有效的身份识别工具,但千万不能成为“卡机”的利器,及时的对该系统进行升级,对电脑进行更新是非常必要的;柜面防弹玻璃是保护银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屏障,但不能成为阻隔与客户间交流的“隔膜”,音质好、收讯佳的听筒和话筒是必备的交流工具;各网点柜台都必须安装和使用柜外清设备(交互式密码器),实现100%覆盖,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尽可能的配备效能高、安全性高的ATM、转账机等各类自助终端,真正实现高比例离柜率,也能降低各类操作风险。

还有一个问题容易被忽视,就是当前数据储存技术。目前大部分银行网点的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不超过60天,而往往像本文中的这种案例都需要一定的发酵时间,等事发时,监控视频早已灭失,无从查起,监控视频也失去了原有的效果。因此,尽可能的提高数据储存空间和技术至关重要。

五是加强监督和教育。防范风险还是免不了谈及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监督和教育。除了一再地强调定期对员工进行廉政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监督是保障员工自律性的有效手段。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员工相互监督的作用,发现有异常行为的员工时,应及时的提醒或向主管等上级汇报,上级应对其进行有重点的关注和监督,员工也应加强警惕,防止被其利用或蒙蔽。要强化银行内部事后监督的作用,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从每日传票填写及监控视频等方面入手,检查柜员操作的合规性,并使合规操作成为习惯操作,以实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浙江衢州柯城农商行资产保全部徐燕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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