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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迫与男性发生关系可以犯强奸罪吗?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强奸罪,我们都知道,之前和大家已经谈过很多关于强奸罪的相关案例。一般来说,都是男子强奸女子,没有哪个说女子会强奸男子的。

而今天早上有人突然问我:女子可以犯强奸罪吗?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呢?你能给我细说一下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具体案例。

2016年9月,李某正式开启了属于她的大学生活,她曾幻想了很多次自己的大学生活会是什么样子的,这次终于可以亲自去感受一番了,不步入大学,有很多新鲜好玩的东西都让李某很激动。

这天,李某在QQ上认识了一个社会上的无业男青年刘某。二人很聊得来,一次,二人约在某某餐厅见面,二人如约而至,二人相约见面后,刘某便找了一个借口。

他以在网上发布李某的照片为由,强迫李某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还多次用这个理由和李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觉得很懊恼,很无奈,李某只得恳求刘某。

后来,在李某多次恳求后,刘某退让一步,说只要李某给自己找来另外一个女的顶替李某,就可以放过李某。

李某听后,非常无奈,但是她不得不做,此时,李某只得一时冲动,打了一个电话自己的同学周某骗到了刘某的住的地方,并且还协助刘某强奸了周某。

事情发生之后,周某感到很后怕,便决定报案,就这样,周某报了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刘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了。李某觉得很气愤,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人说李某和刘某涉嫌了强奸罪,你怎么看呢?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强奸周某,刘某为实行犯,李某为帮助犯,李某通过刘某的强奸行为实现了对周某性的自己决定权的侵犯,其行为的违法性从属于刘某。

但是,两人都是强奸周某的共同犯罪,两人都应该对周某被强奸的结果负责任,均构成强奸罪,刘某为实行犯,系主犯;李某为帮助犯,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李某是在刘某的胁迫下帮助刘某强奸周某的,从量刑情节上来说,李某属于刑法规定的胁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李某为了救自己,把同学周某骗到了刘某的住处,并协助刘某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周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刘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两次强奸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连续犯,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此外,在上述案例中,刘某QQ和李某认识,用照片为借口威胁,和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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