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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           本处形成的文书、会计等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纳入承办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人。

二、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由制发者按照本处制定的归档要求,搜集齐全、完整并经初步整理后交综合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

三、           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严禁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等不易保存的书写工具草拟、批准、修改文件材料,修改的文件材料字迹不清晰或超出装订线的要重新抄写,属永久保存的不能用复写纸书写,一般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四、           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传达贯彻办理完毕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五、           归档时间:本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将当年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材料必须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档案室,整个立卷归档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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