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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什么拆迁标准补偿?棚户区改造村委会发拆迁公告是否合法呢?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的生活也不断的好了起来,但这些的发展始终都离不开大范围的拆迁,所为越拆越富,其实并没有错,那么现在农村拆迁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其棚户区改造由村委会发拆迁公告是不是合法的呢?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现在大家常说的农村“房屋拆迁”,其实是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

2、国家征收土地给的是补偿而非补贴。

农村房屋拆迁,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本着这个原则,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三种方式:

1)迁建安置

有条件的,首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很多农民朋友并不习惯住楼房,多年来的生活方式也不能马上转变,所以当地有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当然,如果因为征收土地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是没办法选择此种方式的。

2)纯货币补偿

农村房屋如果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关于宅基地的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区位补偿价。

3)房屋置换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有房屋置换的选择,让被拆迁的农民自行选择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房屋安置,如果选择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安置,这是最低的标准,各地的实践不同,有的是按照1:1.2,有的按照1:1.5,甚至更高,但如果低于1:1的标准,则是不合理的。

除了对房屋损失的补偿外,还应当有装修的补偿,安置过渡费用于租房过渡,合理的搬家费用等。

全国各地的政府也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奖励,鼓励响应政策,及早搬迁,但是被拆迁要知道,如果当地拆迁方设置过高的奖励时,就要保持一个清醒的状态。高奖励的背后就是让你早早的签约。但被拆迁户一定要认真的看清楚拆迁合同,看补偿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且不降低。

如果低于补偿标准,千万不要草率地签字拆房,因为低标准的补偿很难保障今后的生活!

其次,关于棚户区,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况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1、城市棚户区 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 3、国有垦区危旧房 4、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5、建制镇 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那么,棚户区改造由村委会发拆迁公告是不是合法的呢?

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1、棚户区改造能够有效地处理低收入家庭的住宅艰难,表现了社会公平、公平。棚户区居民绝大大都都是低收入艰难集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只能够改进寓居环境和寓居质量,并且还能具有归于自个的房子财物,特别是对于棚户区改造中有些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纳切实有效的方法施行救助,保证这有些人群能够有房住,然后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带来的效果,表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平。

2、棚户区改造能够进步和完善城市功用,改进城区落后相貌。棚户区改造首先要处理的是脏乱差相貌和根底设施落后的现状,经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效劳配套和根底条件的改进,特别是改造项目的施行采纳招商引资的方法,既节省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能够加速城市根底设施建造步伐,改动城市根底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用,进步城市品位,使本来落后的城市相貌变为县城靓丽的景色。

3、棚户区改造能够优化装备土地资源,推进土地合理使用。会集连片棚户区的改造能够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较大极限进步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一起能够较好地处理资金投入疑问,使少有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使用,进一步勃发老城区的生机和生机,进步了城市的管理水平。

4、棚户区改造能够添加社会工作,推进区域的工业结构调整。棚户区改造能够拉动建筑业的开展,推进区域经济增加和添加社会工作的时机。一起,结合棚户区改造,以土地置换为依托,能够大力调整工业结构,加速开展现代效劳业,优化工业结构,进步开展质量和效益。

棚户区改造由村委会发拆迁公告是不是合法的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方案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而村委有义务转发公布的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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