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价监管制度
记者:你为何会提出设立暴利罪以抑高房价?这种思路的立法依据是怎样的?
李云龙:近年来,政府对于房地产问题采取了很多调控政策,很难见效,原因在哪里?就是因为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针对买房者的限制政策,而并非针对卖房者的调控政策。这也使得房价无法很快降下来;此外,由于我们放开了对楼盘价格的监控,取消了政府对于房价的管理,这使得一些房地产乘机暴涨房价以牟取暴利。
这种高房价让买房者深受其害。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要完善,增设暴利罪条款。我们也急需积极制定商品价格法,对商品楼盘的出售需要进行价格监督。现在我们只针对买房者进行调控,这当然是不行的,我们要对卖房者进行调控,要公布其每套房产的成本价格、税收情况以及获利情况,使得买房者买得放心,也能使得房地产价格下降,并对获取暴利者进行刑法制裁。
记者:国外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经济刑法这一块是如何操作的?
李云龙:我需要强调的是,国外在放开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会完善经济刑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并打击开发商的捂盘或哄抬房价等行为。
比如,德国的经济刑法、奥地利的刑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就是明确了对于暴利罪的打击,目的就是要控制房地产价格的暴涨行为。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跟上去,我们在放开对于房地产市场、放开房地产这种商品的价格以后,应该紧跟上的是对于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我觉得,物价部门就应该担负起这一块的监管职责。
如何界定暴利罪
记者:在其他国家,对于暴利罪及其量刑是如何界定的?
李云龙:其他国家的刑法已经有了关于暴利罪的明确规定。比如瑞士刑法规定暴利罪“利用他们的困境给付财产显失公平,或者购得具有暴利性质之财产,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罚金刑”。奥地利刑法规定物品暴利罪“职业性利用他人困境,给付的价值不相称的财产利益,行为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价格法对商品的最高价格有明确规定,设定了该商品的最高价格,对大量的房产(价格)进行监督。
记者:如果我们引入暴利罪,你认为应该怎么界定呢?
李云龙:我们国家已经对西药价格进行监控了,比如说,一种西药的成本价格是10元,即便加上税收与合理的利润,其获取的利润不能超过15%。
设立暴利罪目前还仅仅是我个人的设想,但我认为,我们对于房地产价格的监控可以参照对于西药价格的监控,即开发商除去买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国家的税收之外,房地产所获得的利润不能超过其成本价的15%,最高限额是不超过50%,如果超过50%,就要予以经济制裁,要处以罚金等等,而如果获得的巨大利润超过多少倍,要处以刑法制裁。
开发商要公布成本与获利情况
记者:但一个僵局是,某家房地产企业的盈利情况似乎只是该企业的秘密,外界很难获知。
李云龙:很多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监督都有一套规定,商品的成本价格要向消费者报告。在国外,房地产商要向买房者报告所售楼盘的成本价格、每平方米交税情况以及获取利润的情况。
我所知道的是,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房地产供给保障法,对价格、信息、成本基本做了规定,比如说他们有食品供给保障法、房地产供给保障法等等,他们的法制很完善。房地产本来就是属于急需的商品,所以我们目前很有必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制制度。
记者:开发商也许会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上涨,以及政府各项契税的增收……这么说来,如果设置暴利罪,仅仅惩治开发商,似乎有欠公平。
李云龙:情况不是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对于开发商来说,楼盘的销售金额减去必要的成本和税收,就是开发商的获利情况。我了解到的情况是,事实上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占房价的比例非常小,房价的大部分利润都为开发商所得。
记者:如若对这种情况不予以重视,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李云龙:房地产市场的暴利也正在成为某些官员贪污受贿的温床。(贺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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