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项税13%,而进项只有3%,老板该怎么避免这10%的税点?
许多生产型企业都会面临原料商开不出发票或者只能开3个点的票的情况,因为大部分采购对象是当地的小型企业,而原料支出占了企业的大部分!若是这些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就会面临10个点的税无法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将变重。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100万元,取得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额3万元,当月加工后销售出去,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发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那么9月应交增值税26-3=23万元。
若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26-13=13万元。
看的出来啊,若取得的是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2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3÷200×100%=11.5%。
若取得的是1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1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
13÷200×100%=6.5%。
所以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不太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
那企业面临这个问题该怎么办?
按:“重构业务模式。”
将采购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
例: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因为合作的材料商都是小企业,只能从材料商那取得三个点的专票有的甚至不能提供票,为寻求节税方案,该企业重构业务模式,将采购外包给园区成立的个独企业。
个独作为合作商,帮这家公司进行采购,这样这家企业不用担心没有成本票的问题。
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问,只是把税转移到个独,个独的税怎么办?还不是要交!
是的,该交的税肯定是要交的,只不过在个独的利润交的税较少,因为园区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税负极低。
假设这个采购型个人独资,为主公司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1、增值税:
(1000w-500w)/1.13*13%=57.52w
2、附加税:5.75*6%=0.345w
3、所得税:
1000w/1.13*5%*35%-6.55=8.94w。
合计:66.805w 综合税率:6.68%
对于企业而言,其实只是简单地改变了交易模式,多了一个采购外包个独的环节,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并且此后不用再担心供货商的规模和是否具备开发票能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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