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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谷 | 为何人神之治都强调德治?

原创 2017-12-31 溪谷 道解天下事





鼓吹道德的社会强调个人自觉的重要性,强调“反求诸己”的修身,而讲道德或良知就是内心的自我约束。个人的内心世界对于别人是神秘的,为了解决神秘的内心约束问题,人们引入了神秘信仰或者修炼方法,试图以此统治人们的精神世界。

 

然而,对于公共秩序,人们真的需要通过神秘思维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吗?难道不能通过理性实现真正的自我约束?事实上,道德宣教具有逆淘汰功能,因为道德戒律只能约束善良者,而对恶人完全不具备威慑力,比如,你对恶人说滥杀无辜要下地狱,能阻止他们杀人吗?相反,你如果告诉他们杀人偿命或终生监禁,他们如果意识到犯罪必难逃法网,我相信除了疯子之外都不会选择杀人而自找麻烦。在现实世界,那些胆敢杀人者,要么大权在握,坚信可以逃过法律的惩罚;要么就是曾经有过犯罪行为却未受相应惩罚的经历而变得越来越嚣张,肆无忌惮。

 

孤立的道德说教无法阻止恶行,是不是意味着必须与政权这种暴力机器结合才能扬善惩恶呢?然而,如果把道德说教纳入统治术,就实现了从宣讲道德到“德治”的转变,从道德自觉到道德审判的转变,其实就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于是问题就来了:既然道德无法约束恶行,如何保证与道德捆绑在一起的不是一个恶棍?而且可能是天下最大的恶棍呢?权力恶棍挥舞着道德大棒,剥夺善良者的道德自觉,罗织道德罪名迫害异己,德治使道德自觉沦为道德迫害,从而人人无德,沦为迎合权力的奴隶,因为权力一旦绑架了道德,法律就丧失了约束权力的功能而沦为摆设。法治社会的权力是由民主法律产生的并受其约束的,之所以有约束是因为民主法律背后是制度化所代表的公众意志;德治社会的权力并非由德产生,而是暴力借用道德作为面具,既然只是面具,当然不可能对权力产生约束力量。

 

人的行为固然是由思想与意志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思想与暴力结合起来作为统治方式,你可以自由沟通思想,但不得强行统治别人的思想。个人主义就是让个人的思想意志决定个人私事,而不接受任何强加的道德准则;而在公共领域,只能约束事实侵权行为,也就是法治,而不得以暴力干预个人的思想与道德选择。

 

在法治社会,由于恶人已经有法律可以约束,道德家的劝善除了带来一些伪君子之外,倒还不至于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相反,如果在人治社会大谈道德,由于人治社会的权力大于法律而缺乏有效约束,那么,这种流氓权力不仅会把自己包装成道德圣人,还会裹携着道德教条整肃异己,把法治社会中本来属于私人道德的问题转化为权力者对异己进行道德或宗教审判的工具。至于神权统治,其实质是人治社会的变种,因为神权的“立法者”是子虚乌有之神,其结果是执法者同时成为“司法者”,又往往代表着“立法者”,神权统治的当权者与普通人治社会一样,缺乏有效约束力量;相反,法治社会的立法是通过公民选举议员间接参与的,是体现民众公意的,它充分体现人类理性的沉淀,而不代表何何个人或所谓神的意志,法治社会的执法与司法也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取代法律的统治。

 

在法治社会,只有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侵权行为,没有思想罪、道德罪)才能受到法律的审判与惩罚,不以暴力形式对任何人进行道德审判,道德是精神上的自我约束,通常也是在法治环境下个人的理性选择,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道德;相反,在人治或神权社会,道德是由权力意志决定的,美其名曰“德治”或“仁政”,法律也是按照权力意志做出随意性极大的解释而不可能反过来约束权力,个人道德问题成为权力整肃异己的基本工具,他们把道德审判当作正义审判并执行暴力处罚,从而人人匍匐在权力脚下而被奴役,在这样的社会,权力决定了一切,没有道德的生长空间,以德治国必然无道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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