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诉讼与执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就意味着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
《九民纪要》第53条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是职业放贷人。但是九民纪要并未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不一。
今天给大家代理各地高院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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